【保基本民生】关于报送今年拟建设集中育秧设施情况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 号)精神,精准分配中央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资金,加快推进我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请各地认真摸底核实,落实项目实施主体,报送今年拟建设集中育秧设施的建设清单(具体见附件),于2023年4月23日前报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站。联系人:许泽民;联系电话:0559-6514770;邮箱:475496816@qq.com。
附件 1.乡(镇)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及需求调查表.doc
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18日
歙县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稻主产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齐水稻种植环节机械化短板,提高水稻机插秧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144号)精神,围绕我县“两强一增”行动工作部署,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农民自愿建设、政府适当补助等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技术支持,大力推进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开创我县育秧服务、水稻机插秧新局面。为稳定和扩大水稻种植面积、提升水稻单产夯实农业机械化技术支撑。力争2023年全县水稻机插秧有新突破,到2025年水稻机插秧水平有大幅提高。同时鼓励“一棚多用、农棚农用”,在育秧空闲期可用于油菜、设施蔬菜育苗等其他农业生产,提高大棚使用率,增加农民收入。
二、建设内容
(一)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
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二)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
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三)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等专用设施;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三、支持对象
支持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实施主体”)新建和改扩建育秧设施,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四、补助标准
中央和省财政对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适当支持,并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见附件)。补助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情况等拨付。政策实施期内,承担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任务的实施主体购置规定的集中育秧设施中相关设施设备不重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的运维管护等后续相关费用由实施主体自行承担。
五、补助程序
根据政策和工作流程要求,按照自愿申报、审核批准、自主建设、先建后补的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跟踪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主体申报审核确认。县实施方案下发后,各乡镇要积极引导群众申报。申报者要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规模,严格审核申请材料,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实施主体并公示。被确定的实施主体自主选择信誉良好的设备供应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体责任。同时实施主体要加强档案管理,对照项目建设要求,留存设施购买清单票据、作业任务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备后续审核验收。
(二)项目验收兑现奖补。设施建成后实施主体提出核验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设施设备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向通过校验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一批补助资金,后续再适时组织开展设施建设成效核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兑付第二批补助资金,并同步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粮食安全的角度切实重视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政府扶持、政策引导、典型示范、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广泛宣传集中育秧补助政策、集中育秧降低农业成本和实现农民增收的典型案例,推广应用此项技术。
(三)强化指导服务。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水稻集中育秧专家,在关键农时节点,深入生产一线,走进集中育秧场所,开展集中育秧技术及机插等相关配套技术培训指导。鼓励实施主体开展代耕代种、代育代插等育插一体化服务,最大限度发挥服务小农户作用。
(四)严格风险防控。坚持“谁审核、谁监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坚决查处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压实建设主体责任,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严密防范各类风险隐患。同时要加强对集中育秧设施建成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在育秧期集中用于育秧,在空闲期只用于农业生产,杜绝“非农化”行为。
附: 1.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