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759/202310-00018 信息分类: 本级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TXT,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10-13
发布机构: 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10-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溪政〔2023〕65号 词: 路灯
内容概述: 做好农村路灯管理工作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的通知

作者:歙县溪头镇 发布时间:2023-10-15 14:41 信息来源: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溪政〔202365

各村委会:

为加强本辖区内农村路灯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现印发各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    

20231013    

                                       

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本辖区农村路灯管护,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农村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路灯的管理

(一)各村委会负责落实日常路灯管护,统筹安排辖区内路灯亮灯、维修、电费缴纳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栓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各村委会根据农活、季节、或特殊情况等适时调整路灯开启时间。为节约用电,路灯开启时间一般为10月至21800—21003月至91900—2200

第三条 路灯的维护及管护负责人职责

(一)农村路灯管护实行专人负责制,各村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二)路灯管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废,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路灯管护负责人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费用(含电费和维修费)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四)路灯管护负责人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开灯熄灯。如发现损坏等问题,需立即报告村委会后及时维修。  

(五)路灯维修或迁移所需资金, 优先使用村办公经费以及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解决,其次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分红、乡贤捐款或村民自筹资金等,保障路灯能够正常工作。

第四条 其他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等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村委会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各村委会根据损坏情况上报镇党委讨论后予以处理; 

(四)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关于印发《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