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的通知
溪政〔2023〕65号
各村委会:
为加强本辖区内农村路灯管理,经研究制定了《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现印发各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溪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本辖区农村路灯管护,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农村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路灯的管理
(一)各村委会负责落实日常路灯管护,统筹安排辖区内路灯亮灯、维修、电费缴纳工作。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栓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各村委会根据农活、季节、或特殊情况等适时调整路灯开启时间。为节约用电,路灯开启时间一般为10月至2月18:00—21:00,3月至9月19:00—22:00 。
第三条 路灯的维护及管护负责人职责
(一)农村路灯管护实行专人负责制,各村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
(二)路灯管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废,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路灯管护负责人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费用(含电费和维修费)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四)路灯管护负责人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开灯熄灯。如发现损坏等问题,需立即报告村委会后及时维修。
(五)路灯维修或迁移所需资金, 优先使用村办公经费以及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解决,其次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分红、乡贤捐款或村民自筹资金等,保障路灯能够正常工作。
第四条 其他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等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村委会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各村委会根据损坏情况上报镇党委讨论后予以处理;
(四)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关于印发《溪头镇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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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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