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19〕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8月23日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
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根据《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建供水管护组织,统一管理饮水安全工作。
第三条 落实行政、管理、技术责任人。
(一)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政责任人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人由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规模水厂技术责任人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站工作人员担任,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责任人由乡镇从事水利工作人员担任。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定价,落实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规模以上水厂水价的核定、监管,规模以下的供水工程的水价由用水户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定。
第五条 用水户未按期交纳水费的,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按照供水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依约停止供水。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设立水源地保护区标志,开展水源水质监测。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承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工作。
第七条 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日常检测制度。
第八条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技能,持健康证上岗。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县财政每年按农村人口每人5元的标准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实行专账核算,滚动使用。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使用办法由县水利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