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 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政秘〔2020〕2号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文明城市创建,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九)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十)歙县经济开发园区(含循环经济园区);(十一)雄村村、许村村、棠樾村等国保省保集中成片的国家传统村落和瞻淇村、昌溪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命名文件作为纳入依据)。
二、本县中心城区(东至问政山,南至西干山、紫阳桥,西至二环路,北至县经济开发区二桥)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全县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时间。
四、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安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五、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施行。2018年2月1日试行的《歙县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理办法》中与本通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