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1期(总第93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黄山贡菊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曹俊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江焘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汪文魁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汪红英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5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2025年1-12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歙政〔2025〕37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时间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因防治松材线虫病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规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祭祀时进行点烛、燃香、烧纸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吸烟、野炊、烤火取暖、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严禁炼山、烧炭、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塝等生产性用火;
(五)严禁私设电网、烧火驱蜂驱兽及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火情报警电话:6512226、6512542或119、110。
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歙政秘〔2026〕2号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中心城区(东至问政山,南至西干山、紫阳桥,西至二环路,北至县经济开发区二桥);
(十一)歙县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区);
(十二)雄村村、许村村、棠樾村等国保省保集中成片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瞻淇村、昌溪村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命名文件作为纳入依据);
(十三)王村镇G56高速公路以西的王村村、新安村(潘村自然村除外)、横关村,升庄村尖山下、柏山(含农民新村)、长岭脚、别甲自然村,横联村旃田片范围内。
二、除上述区域外,全县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时间。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告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5〕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歙县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自用船舶”是指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非营业性船舶。
第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凡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拥有和使用乡镇自用船舶均应遵照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自用船舶材质应为木质、钢质(须有防水密封舱)、玻璃钢质等不易受损材料。
(二)船体完好,结构应当牢固、水密,无破损、渗漏等情况。
(三)机动船舶的机器装置使用正常。
(四)非机动船舶的人力划桨等助航设施齐全。
(五)按核定乘员人数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配备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排水工具。
(六)在船体两舷各标注一条长度为400毫米,宽度为25毫米的明显的载重线标志;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号、限载人数和“禁止营运”字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检丈乡镇自用船舶,对符合检丈条件的,发放《黄山市歙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第七条 乡镇自用船舶变更所有权的,船舶所有人所在村(居)委会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连同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手续。跨乡镇变更所有权的,由原乡镇人民政府将变更所有权的船舶材料报送落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登记和落户手续。
第三章 船舶航行和作业
第八条 操作乡镇自用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镇自用船舶仅限于从事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使用,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和非法捕捞。
(二)严格遵守水上航行规则,保持船舶良好的适航性,船上人员应当穿戴救生衣。
(三)密切关注天气情况,注意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信息,不得在雨雪风暴、浓雾等恶劣天气和山洪来临时冒险航行。遇大风或者暴雨时,船舶应当立即靠岸系泊,人员上岸避险。
(四)不得擅自加大机动船舶功率、擅自改变动力系统;非机动船舶不得加装任何动力装置。航行时的航速应当足以保障自身安全,且不危及其他船只的安全;不得超员、超载、超速航行,严格按照登记的核定数额进行装载。
(五)操作乡镇自用船舶航行或作业时,应当加强瞭望,按照航行规范注意避让。发现有大型船舶经过时应当停止航行或作业,注意防浪涌、防碰撞等风险,不得从正在航行的船舶前方盲目穿行。
(六)不得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
(七)不得酒后驾船航行或者在船上作业。
(八)不得让未成年人操作船舶航行。
(九)不得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不得向河道内抛洒垃圾、废渣、废油和污水。
第四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部门应齐心协作、各司职责,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指导建立乡镇自用船舶档案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指导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和发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水上航行安全技能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镇自用船舶检丈和检丈人员培训;依法参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负责牵头协调市海事中心歙县分中心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共同监督管理乡镇自用船舶。
县应急管理部门参与指导协调乡镇自用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查处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刑事、治安案件,查处阻碍、妨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关于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知识普及及宣传工作。
财政、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乡镇自用船舶管理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加强本辖区内乡镇自用船舶的摸排和管理,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等工作,负责标识船名号、用途和勘划船舶载重线。
(三)履行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建立健全乡镇、行政村(社区)、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乡镇自用船舶操作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五)负责乡镇自用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等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法定及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和渡口(码头)人员集中的时段,组织人员加强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健全乡镇自用船舶档案管理,每年与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做好乡镇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记录及统计上报等工作。
(七)负责制定乡镇自用船舶水上安全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故。
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村所属村(居)民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一)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或兼职人员。
(二)倡导将《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纳入村规民约,并积极组织实施。
(三)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船舶所有人、操作人员遵守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现乡镇自用船舶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乡镇自用船舶发生安全事故,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拨打“119、110、120”等救援电话,防止因施救不当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第十三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安全状况,具体配合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二)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乡镇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并支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乡镇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三)当乡镇自用船舶船体不适航时,应当停止船舶航行,及时到有船舶建造修复资质企业进行修复。当不适航船舶无修复价值时,应当自行将船舶拖离航行水域,及时报备注销或者更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乡镇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乡镇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乡镇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海事、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违法行为。
(一)利用乡镇自用船舶在通航水域从事非法营运,以及乡镇自用船舶违反禁航通告等禁航规定擅自航行、作业的,由属地乡镇协助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依法查处。
(二)利用乡镇自用船舶从事非法捕捞和违规垂钓等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协助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
(三)乡镇自用船舶违规载人、超载、未穿戴或不按规定穿戴救生衣等,由属地村(居)按照各自村规民约中的《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
乡镇自用船舶记分管理办法(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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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为名称 |
对象 |
分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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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操作员、乘船人员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
乡镇自用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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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每人次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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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
乡镇自用船舶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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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超过限定乘载人数或重量 |
乡镇自用船舶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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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成年人操作乡镇自用船舶 |
乡镇自用船舶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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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在正在航行船舶前方强行横越、抢行 |
乡镇自用船舶 |
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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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不服从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指挥在恶劣天气航行 |
乡镇自用船舶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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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从事非法营运、渔业捕捞、休闲垂钓、水上旅游等 |
乡镇自用船舶 |
12分 |
|
注:1.乡镇自用船舶累计记分周期(1个记分周期满后继续下一个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2分,自取得《黄山市歙县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之日起计算。
2.乡镇自用船舶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6分及以上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上门教育;一个记分周期累积记分9分及以上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船主参加为期3日的水上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教育培训;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船主参加为期6日的水上交通安全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教育培训,培训后重新考试。教育培训和考试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开展,培训和考试期间,乡镇自用船舶由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船主安全规范有序停靠。
3.乡镇自用船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的,新周期内记分分值重新起算。
4.乡镇自用船舶记分情况与善治积分、集体经济分红等激励措施挂钩,具体由村(居)民委员会结合实际完善并组织实施。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专用标识的申请、使用与管理,构建覆盖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溯源体系,维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含菊农码、库容码、产品溯源码/产地标识码,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专门应用于黄山贡菊种植、收购、销售环节,具有防伪与追溯功能的标识。
第三条 黄山贡菊溯源管理遵循“以园定产、以产定标、以标定销”原则,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全程溯源、闭环管理”。依托“歙采缤纷”溯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种植管理、原料收购、库存流转及产品销售四个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歙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黄山贡菊种植、加工、储运、销售等经营主体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五条 属地乡镇动态掌握辖区内黄山贡菊种植信息,并适时反馈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歙茶中心”)。
第六条 歙茶中心对种植源头信息进行实地查看和数据审核后上传平台。
第七条 平台根据核定数据生成菊农码。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零散种植户由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申领菊农码;30亩及以上的由种植大户直接持有。
第三章 原料收购
第八条 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规范收购环节的信息归集,建立纸质或电子台账,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 经营主体通过扫描菊农码收购黄山贡菊,并填报采购数量。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平台同步核销对应产量。
第十一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向种植户发送交易信息供核对。
第四章 库存流转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获得产品库存后,平台生成库容码。鼓励支持有加工环节的企业将相应信息录入平台。经营主体之间流转产品库存时,通过扫描库容码完成库存划转,平台再次生成库容码。经营主体妥善保管库容码,用于流转交易或申请产地标识码/产品溯源码。
第五章 产品销售
第十三条 由黄山贡菊行业协会设计、印制、发放与指导产品溯源码/产地标识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倡导经营主体所属基地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并凭菊农码等材料,向黄山贡菊行业协会申领使用相应数量的产品溯源码。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暂不具备申领产品溯源码条件的,可凭菊农码或库容码向黄山贡菊行业协会申领相应数量的产地标识码。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在销售原生产品时将产品溯源码/产地标识码粘贴于销售产品独立包装的显著位置,规范建立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销售黄山贡菊系列衍生品时,在配料表中可表述原料为黄山贡菊。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种植端溯源管理,为黄山贡菊种植户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推动绿色种植。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销售环节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属地乡镇负责指导辖区内黄山贡菊种植。
第二十一条 歙县黄山贡菊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推广扫码用码等信息化应用,并细化具体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歙县支持黄山贡菊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黄山贡菊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歙县支持黄山贡菊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黄山贡菊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为支持我县发展的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及社会团体、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和择优扶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从歙县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采取“事前备案+事后奖补”方式执行。
第四条 对购买黄山贡菊繁育基地(采用项目遴选模式)生产的优质种苗达一定规模的市场经营主体,按0.1元/株补助,其中购买脱毒种苗的按0.5元/株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条 对开展黄山贡菊GAP示范建设,且首次通过省级中药材 GAP 符合性延伸检查的市场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第六条 对市场经营主体自主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数智化黄山贡菊溯源基地,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3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种植户租用社会主体(通过项目遴选确定)统建的溯源设施,对租用溯源设施的种植户按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元/亩。
第七条 对与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一定规模的黄山贡菊订单协议的企业,按100元/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对当年研发并上市茶用、药用、食用、饮用、保健等含黄山贡菊成分新产品(配料表注明“黄山贡菊”),且单品年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按销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对线上(电商平台)含黄山贡菊成分产品(配料表注明“黄山贡菊”)年销售额达一定规模的企业,提供相关证明后,按销售额的1%给予营销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不少于10家企业在徽州古城、省级精品示范村等地建设黄山贡菊主题旗舰店,并上架销售黄山贡菊产品,每家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获批举办的黄山贡菊主题赛事活动(如短视频大赛、摄影大赛、创新创意大赛等),其中单次活动支出超过5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在黄山机场、黄山北站及交通要道等客流场景以多种形式投放黄山贡菊宣传广告或通过各类媒体、报刊杂志书籍等途径宣传黄山贡菊相关内容的,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开发以黄山贡菊为主题的菊艺术、菊民宿、菊空间类康养旅游、文化体验、研学基地等融合业态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数智化黄山贡菊溯源基地建设项目及黄山贡菊相关数字农业应用场景建设项目,按照乡村振兴衔接资金产业项目进行谋划申报,并纳入衔接资金项目库的,资金可在衔接资金中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鼓励黄山贡菊企业、社会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引育投入,链接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加强市场导向型技术研发。每年安排不超过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常态化开展“揭榜挂帅”工作,攻坚黄山贡菊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难题。
第十五条 支持种植户保险全覆盖,创新行业协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保联保”机制,开发种植成本、目标价格等新型险种。每年安排不超过30万元经费专项用于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本政策与省市县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曹俊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曹 俊同志任县公安局街口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程 颖同志任县公安局徽城派出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周载伟同志任县公安局深渡派出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程彩林同志任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3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江焘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江焘同志任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汪文魁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汪文魁同志任县数据资源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吴绍飞同志任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
吴 莘同志任县司法局森村司法所所长;
何家琛同志任县司法局王村司法所所长;
毛周胜同志任县司法局郑村司法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洪 虹同志的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吴 莘同志的县司法局绍濂司法所所长职务;
程 俊同志的县司法局森村司法所所长职务;
江功理同志的县司法局王村司法所所长职务;
赵惠彬同志的县司法局郑村司法所所长职务。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8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汪红英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6〕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汪红英同志任县文物事务中心主任;
沈 亮同志任县移民安置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免去:
方卫斌同志的县文物事务中心主任职务;
许建忠同志的县移民安置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职务。
歙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8日
2025年1-11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计 |
上年 |
同比增长(%) |
2024年增幅(%) |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
|
|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亿元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亿元 |
|
|
9.6 |
5.9 |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6.0 |
|
-2.1 |
0.6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30534 |
123260 |
5.9 |
-3.6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417142 |
448208 |
-6.9 |
12.3 |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1.9 |
4.9 |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6.0 |
-24.8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5.6 |
7.8 |
|
外商直接投资 |
万元 |
0 |
|
-100.0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 |
万元 |
474564 |
|
16.4 |
|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亿元 |
|
|
|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57781 |
148061 |
6.6 |
11.4 |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97903 |
93706 |
4.5 |
11.2 |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389.2 |
482.4 |
6.5 |
10.8 |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524.7 |
365.4 |
8.9 |
2.8 |
2025年1-12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计 |
上年 |
同比增幅(%) |
上年增幅(%) |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294.8 |
277.4 |
6.6 |
6.4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亿元 |
37.9 |
37.7 |
4.1 |
4.8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9.0 |
6.5 |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6.4 |
98.8 |
-2.3 |
1.3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58774 |
155261 |
2.3 |
1.3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517811 |
557345 |
-7.3 |
28.8 |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6.4 |
6.2 |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9.1 |
-26.6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亿元 |
139.2 |
114.3 |
3.5 |
5.0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6.6 |
9.5 |
|
外商直接投资 |
万元 |
0 |
|
-100.0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 |
万元 |
|
|
|
|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亿元 |
|
|
|
|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
|
|
|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
|
|
|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
|
|
|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
|
|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46009 |
43667 |
5.4 |
4.3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26479 |
24886 |
6.4 |
6.7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72759 |
163372 |
5.8 |
10.2 |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07863 |
103856 |
3.9 |
10.0 |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531.5 |
482.7 |
10.1 |
8.6 |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92.7 |
358.6 |
9.5 |
-0.6 |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1期 .docx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6年第1期 .pdf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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