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28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范专用标识的申请、使用与管理,构建覆盖生产经营全流程的溯源体系,维护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含菊农码、库容码、产品溯源码/产地标识码,是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专门应用于黄山贡菊种植、收购、销售环节,具有防伪与追溯功能的标识。
第三条 黄山贡菊溯源管理遵循“以园定产、以产定标、以标定销”原则,实行“统一标识、分类编码、数量管控、全程溯源、闭环管理”。依托“歙采缤纷”溯源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对种植管理、原料收购、库存流转及产品销售四个环节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歙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黄山贡菊种植、加工、储运、销售等经营主体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种植管理
第五条 属地乡镇动态掌握辖区内黄山贡菊种植信息,并适时反馈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歙茶中心”)。
第六条 歙茶中心对种植源头信息进行实地查看和数据审核后上传平台。
第七条 平台根据核定数据生成菊农码。种植面积30亩以下的零散种植户由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申领菊农码;30亩及以上的由种植大户直接持有。
第三章 原料收购
第八条 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包括经销商、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规范收购环节的信息归集,建立纸质或电子台账,确保原料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 经营主体通过扫描菊农码收购黄山贡菊,并填报采购数量。
第十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种植大户对交易信息进行确认。平台同步核销对应产量。
第十一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向种植户发送交易信息供核对。
第四章 库存流转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获得产品库存后,平台生成库容码。鼓励支持有加工环节的企业将相应信息录入平台。经营主体之间流转产品库存时,通过扫描库容码完成库存划转,平台再次生成库容码。经营主体妥善保管库容码,用于流转交易或申请产地标识码/产品溯源码。
第五章 产品销售
第十三条 由黄山贡菊行业协会设计、印制、发放与指导产品溯源码/产地标识码的使用。
第十四条 倡导经营主体所属基地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并凭菊农码等材料,向黄山贡菊行业协会申领使用相应数量的产品溯源码。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暂不具备申领产品溯源码条件的,可凭菊农码或库容码向黄山贡菊行业协会申领相应数量的产地标识码。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在销售原生产品时将产品溯源码/产地标识码粘贴于销售产品独立包装的显著位置,规范建立使用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并妥善保存,以备核查。销售黄山贡菊系列衍生品时,在配料表中可表述原料为黄山贡菊。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指导种植端溯源管理,为黄山贡菊种植户提供相关技术指导,推动绿色种植。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
第十九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销售环节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属地乡镇负责指导辖区内黄山贡菊种植。
第二十一条 歙县黄山贡菊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培训指导,推广扫码用码等信息化应用,并细化具体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