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6期(总第92期)
县政府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的通告
县政府办文件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事任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鲍剑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吴启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数据公报
2025年1-9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2025年1-10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禁止开垦
陡坡地范围的通告
歙政秘〔2025〕19号
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全县25度以上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107196.80hm²,分布范围见附件。
二、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进行生态保护和监督管理。
三、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在25度以下坡地实施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等活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阶、鱼鳞坑、保留原生植被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歙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分布示意图
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3日
SG-2025-01-01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3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与特色,维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歙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是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05号公告)批准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 20359-2006)及系列标准要求种植、加工、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为安徽省歙县所辖行政区域(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05号公告批准的产地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范围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地理标
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歙县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与管理。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组织开展绿色防控技术培训,推广绿色、有机规范种植,开展病虫害防治;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发展;指导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申报。
(二)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标准化种植与管理;负责品种选育、基地建设、技术指导与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菊苗培育与调剂;承担品牌宣传、营销推广;联系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受理、初审与报送;建立健全质量标准体系;监督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查处侵权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品牌建设相关工作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为贡菊产业发展提供国土空间规划支持。
(六)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支持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开展网络营销;支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支持种植与加工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
(七)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将黄山贡菊纳入旅游商品体系进行推广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
(八)县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贡菊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九)县黄山贡菊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规行约,组织企业参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产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原料全部来自于产地范围内;
(三)在产地范围内按照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 20359-2006)标准要求;
(四)建立并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申请人受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后,可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申请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种植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材料;
(四)近2年内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 20359-2006)标准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提交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可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至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第十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备案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已生成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图案和“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文字组成,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七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生产者在产地范围外
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及生产、加工、销售情况。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使用人应建立生产、销售、原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专用标志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产品质量、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指导企业建立电子化追溯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将一定比例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使用对象纳入监督抽查目录并开展监督抽查。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产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企业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二)相关生产许可证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三)已迁出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范围的;
(四)不再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的;
(五)未按标准生产且逾期未改正的;
(六)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2年内未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且限期未改正的;
(七)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八)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违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过程若有新的标准,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本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SG-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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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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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10月23日印发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5〕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现将《歙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10月21日
歙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我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函》(建办科函〔2024〕4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及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扣“高气质现代化文化旅游名城”总体定位,以全域覆盖、应保尽保为基础,坚持活化利用、文化引领、传承创新和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探索“低成本、少投入、可持续”的保护路径和以居民为主体的实施机制。
到2026年底,全面建成覆盖城市、历史镇村和农村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体系,健全政府主导、居民主体、专家咨询、社会参与、多方监督的“五位一体”工作机制,完善技术标准与多元资金筹措模式,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活化利用成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歙县模式”,实现历史建筑有效保护与现代生活有机融合。
二、工作任务
(一)探索全域覆盖的历史建筑体检评估工作制度
1. 开展健康普查报告。对全域2976幢历史建筑进行健康状况普查,主动明确健康状况,形成总报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技术团队)
2. 开发日常监管程序。依据健康普查报告生成分级负责建筑名单,开发历史建筑日常监管小程序,由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村(社区)等按不同频次进行信息收集、录入和安全隐患预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各乡镇政府、技术团队)
3. 编制持续监管手册。总结历史建筑健康普查及日常监管经验,编制《歙县历史建筑日常监管手册》,力争在全省推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融媒体中心、技术团队)
(二)探索打通历史建筑人才培养、保护修缮、联审联批、宜居性提升全链条路径
1. 建立古建修缮人才培养体系。拟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教学大纲,建立徽州古建修缮工匠库和参与机制。(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安徽省行知学校)
2. 制定徽派建筑技艺简易图样和可视化短视频。制定《徽派建筑大木作/砖作/石作简易图样》,制作通俗易懂的历史建筑修缮技艺口诀短视频并推广。(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融媒体中心、技术团队)
3. 探索图则动态更新机制。结合修缮需求,探索历史建筑普适性图则向精准性图则转变,并由县政府批准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图则。(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技术团队)
4. 优化修缮审批流程。根据修缮前置体检评估结果,划定分类审批标准,轻微修缮类由产权人自行实施;非轻微修缮类实行多部门联评联审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物事务中心、县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县城市管理局、各乡镇政府)
5. 打造历史建筑“好房子”样板。在斗山街区或渔梁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挑选若干栋历史建筑实施宜居化改造、适老化改造和韧性改造,推动歙县历史建筑由“老”向“好”转变。(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徽城镇政府、农文旅集团、技术团队)
(三)探索历史建筑消防安全提升技术措施
1. 建设实时监测平台。实施徽州古城消防系统平台建设,依据不同历史建筑的功能“量身定制”消防方案,提升灾情防控能力。(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古城保护事务中心、县住建局、技术团队)
2. 制定防火指引。整合传统消防智慧和现代消防技术,出台《徽派历史建筑防火指引》,提升历史建筑防火能力。(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3. 建立自治机制。制定歙县古城消防自治手册,历史城区层面建立区域自治群,网格化落实消防任务;县域层面推行居民防火轮值、隐患共查等共治制度,建立群众消防响应机制。(责任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徽城镇政府)
(四)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支持政策
1. 设立专项资金。通过社会募捐、政府自筹等方式设立县级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专项资金,重点向私产历史建筑倾斜,对主动保护修缮的居民发放历史建筑贷款,并给予奖励补助及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农商行)
2. 制定支持政策。探索“以修代租”“以旧换新”政策,鼓励长期租赁给县内国有企业、强村公司或其他社会资本修缮利用。允许产权置换,促进历史建筑保护与民生改善的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农文旅集团、县住建局、各乡镇政府)
3. 出台保护决定。研究出台《关于加强歙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决定》,引导集体土地上的闲置众产房历史建筑流转或活化利用。(责任单位:县人大城建工委、县住建局、县检察院)
(五)探索历史建筑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应用
1. 完善小程序功能。拓展歙县历史建筑日常监管小程序功能,定期反馈建筑现状、拟实施项目等信息,动态掌握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活化利用情况。(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技术团队)
2. 结合城市生命线工程监控。拓展城市生命线在渔梁片区历史建筑安全监测等领域应用场景,接入城市生命线监测系统,实时反馈防洪防涝预警情况、结构安全实时监测情况等。(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技术团队)
3. 创建历史建筑信息化展示。建立优秀历史建筑实景三维模型样本;实现一批历史建筑修缮全周期记录;深度联动“乐享歙县”平台,整合其用户与宣传渠道,开展历史建筑项目的精准推介与活化利用成效宣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融媒体中心、农文旅集团、技术团队)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住建、资规、财政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全县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同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积极争取国家及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同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投入。组建由院校、科研机构及徽派建筑专家参与的专家库提供决策咨询,并支持民间协会、志愿者团队在政策、资金和技术层面开展保护实践。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专项宣传平台,开展多样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抄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检察院,驻歙有关单位。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鲍剑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5〕21号
经研究,现决定提名:
鲍剑同志任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免去:
洪筱明同志的黄山市徽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请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办理。
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5日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吴启明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
歙政人〔2025〕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吴启明同志任县林业局局长;
凌国同志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免去:
鲍剑同志的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歙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5日
2025年1-9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幅 |
上年增幅(%) |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214.5 |
197.3 |
6.3 |
6.0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亿元 |
|
|
|
3.1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万元 |
|
|
9.4 |
5.5 |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6.2 |
97.7 |
-1.4 |
0.8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03980 |
100900 |
3.1 |
-7.4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339218 |
350206 |
-3.1 |
3.9 |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0.3 |
3.0 |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17.5 |
-27.3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1043758 |
885781 |
3.5 |
4.5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0.3 |
5.6 |
|
外商直接投资 |
万元 |
|
|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 |
万元 |
|
|
|
|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亿元 |
|
|
|
|
|
旅游总收入 |
亿元 |
|
92.1 |
|
14.0 |
|
旅游创汇 |
万美元 |
|
273.3 |
|
250.9 |
|
旅游接待量 |
万人次 |
|
1172.5 |
|
12.4 |
|
入境游客 |
万人次 |
|
1.0 |
|
153.4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30648 |
|
4.4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18596 |
|
6.7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29107 |
121908 |
5.9 |
12.0 |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79303 |
75436 |
5.1 |
11.5 |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530 |
481 |
10.2 |
9.1 |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88 |
368 |
5.4 |
4.4 |
2025年1-10月全县主要经济指标
|
指标名称 |
计量 |
累 计 |
上 年 |
同比增长 |
2024年增幅(%) |
|
地区生产总值 |
亿元 |
|
|
|
|
|
农业总产值(现价) |
亿元 |
|
|
|
|
|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 |
亿元 |
|
|
9.4 |
5.5 |
|
规模以上工业产销率 |
% |
96.0 |
|
-2.2 |
0.7 |
|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
万元 |
116779 |
112229 |
4.1 |
-6.1 |
|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
万元 |
374265 |
394669 |
-5.2 |
7.9 |
|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及房地产) |
万元 |
|
|
-3.1 |
5.9 |
|
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 |
万元 |
|
|
-21.3 |
-21.7 |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
|
|
限额以上消费品零售总额 |
万元 |
|
|
3.0 |
6.3 |
|
外商直接投资 |
万元 |
|
|
|
|
|
外贸进出口总值 |
万美元 |
|
|
|
|
|
外贸出口 |
万美元 |
|
|
|
|
|
实际到位省外资金 |
万元 |
431225 |
|
24.1 |
|
|
新签项目到位资金 |
亿元 |
|
|
|
|
|
城镇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农村常住居民可支配收入 |
元 |
|
|
|
|
|
全县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143764 |
134680 |
6.8 |
11.8 |
|
其中:工业用电量 |
万千瓦时 |
88465 |
84387 |
4.8 |
11.3 |
|
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 |
亿元 |
526 |
481 |
9.3 |
10.3 |
|
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
亿元 |
387 |
368 |
5.1 |
4.0 |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6期.docx
歙县人民政府公报2025年第6期.pdf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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