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510-00077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知,DOC,青少年,其他
成文日期: 2025-10-23 发布日期: 2025-10-23
发文字号: 歙政办〔2025〕6号 性: 有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3111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歙政办〔2025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023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国家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障产品质量与特色,维护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声誉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所有权属于歙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  办法所称“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是指在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05号公告)批准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 20359-2006)及系列标准要求种植、加工、销售的产品。

第四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为安徽省歙县所辖行政区域(原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05号公告批准的产地范围)。

第五条  办法适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范围内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及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地理标

志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七条  歙县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质量和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统筹协调与管理。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执法;组织开展绿色防控技术培训,推广绿色、有机规范种植开展病虫害防治;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业发展;指导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申报。

(二)县歙茶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推进标准化种植与管理;负责品种选育、基地建设、技术指导与服务体系建设;指导菊苗培育与调剂;承担品牌宣传、营销推广;联系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受理、初审与报送;建立健全质量标准体系;监督产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查处侵权行为。

(四)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品牌建设相关工作经费。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为贡菊产业发展提供国土空间规划支持。

(六)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支持企业参加展销活动、开展网络营销;支持加工企业技术改造与转型升级;支持种植与加工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

(七)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将黄山贡菊纳入旅游商品体系进行推广宣传,提升品牌知名度。

(八)县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贡菊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九)县黄山贡菊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规行约,组织企业参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产地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可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生产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生产原料全部来自于产地范围内;

(三)在产地范围内按照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 20359-2006)标准要求;

(四)建立并运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档案;

(五)申请人受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后,可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条  申请使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种植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地材料;

(四)近2年内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GB/T 20359-2006)标准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提交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可进行实地查验)。初审合格的,逐级上报至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最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登记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备案表》、专用标志使用设计图样。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备案审查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有关主体可以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地标志专用标志。第四章  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已生成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第十五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图案和“黄山贡菊(徽州贡菊)”文字组成,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第十六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采用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有: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第十七条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生产者在产地范围外   

加工的产品,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八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于每年1231日前,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年度专用标志使用及生产、加工、销售情况。

第十九条  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6个月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按照专用标志使用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使用人应建立生产、销售、原料收购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专用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歙茶产业发展中心、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对黄山贡菊(徽州贡菊)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质量特色、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产品质量、专用标志使用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并负责指导企业建立电子化追溯体系。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将一定比例的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专用标志使用对象纳入监督抽查目录并开展监督抽查。每年抽样检验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产业水平。

第二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一)企业营业执照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二)相关生产许可证已经注销或被吊销的;

(三)已迁出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地范围的;

(四)不再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的;

(五)未按标准生产且逾期未改正的;

(六)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2年内未在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且限期未改正的;

(七)存在制假售假等重大违法行为的;

(八)产品抽查不合格,整改仍不合格的;

(九)存在其他依法应停止使用专用标志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从事黄山贡菊(徽州贡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商业秘密。违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内,黄山贡菊(徽州贡菊)产品生产过程若有新的标准,应当按新的标准执行。本办法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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