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4〕7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为《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所述内容。
二、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兼顾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企业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三、县住建局(房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县民政局、县人社局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等相关工作;社区、乡镇负责本辖区申请对象的受理、初审、公示等工作;徽投集团(国资公司)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并举,申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与本县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公寓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且户籍迁入年限在2年以上;
2.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 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 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2. 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3. 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4. 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
5. 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6. 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持有就业地暂住证(居住证);
3.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4. 在就业城镇居住2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5. 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6. 本人及配偶在就业城镇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关于申请办法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先到户口所在地各社区居委会咨询,符合条件的领取《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2. 由社区居委会、徽城镇人民政府审核就业情况和收入情况,并经民政局审核盖章;
3. 现住房证明:有不动产权证,但面积不达标的(人均住房18平米以下的)复印不动产权证件;租赁协议或者借住证明;
4. 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第2项材料由申请人填写《就业和收入证明》,并经社区、徽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审核盖章,社区、徽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在《就业和收入证明》上盖章,材料齐全后连同《申请表》交徽城镇初审、初审合格公示满7日后,一年分两批次将申请、初审材料提交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一般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到用人单位领取《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准备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学历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务员录用介绍信(复印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复印件);
2. 由用人单位出具《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3. 父母户口证明(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提供父母符合保障条件及未享受保障房证明);
4. 现住房证明:租赁协议或者借住证明;
5. 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连同《申请表》交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公示满7日后,每季度定期将申请、初审材料提交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如单位内申请人员较少的,可由本人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向县住建局(房管中心)直接申请)。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备案。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到工作地所在社区居委会咨询,符合条件的领取《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
2. 劳动合同(复印件);
3. 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及相关收入证明材料;
4. 由县人社局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5. 现住房证明:租赁协议或者借住证明;
6. 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连同《申请表》交用人单位初审合格公示满7日后,每季度定期将申请、初审材料提交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审核(如单位内申请人员较少的,也可由本人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向县住保办直接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本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进行认定、审核、公示,并报县住建局(房管中心)备案。
(四)建立申请人收入和资产等状况集中审核机制。县住建局负责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申请材料提请公安、民政、人社、市场监管、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收入(财产)、社保、经营、住房公积金缴纳、房屋、纳税等状况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县公安局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户籍、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机动车辆情况;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申请人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求助情况,配合开展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财政局负责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租金补助;县人社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的注册信息进行认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歙县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公积金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房屋登记情况;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之月起报税、完税信息。
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统筹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检察院立足保障性住房规范方面公益诉讼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保障性住房常态监督齐抓共治的良好氛围,确保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和民生工程落实到位。
(五)经集中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县住建局(房管中心)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租赁补贴发放对象或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关于分配办法
(一)房源信息通过网站、公示栏等方式公开。
(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配,抽签结果向社会公布。抽中房源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后进行资格复审,符合条件可以续签,不符合条件的腾退房屋或缴纳市场租金(在城区无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分段计租,60㎡以下的为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70%左右,同时参考楼层系数修正,60㎡以上部分为市场租金,具体标准由县住建局会县财政局、县发改委研究确定。
(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等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支付租金。
(四)申请人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与管理,及本实施意见中未尽事宜,均参照《办法》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黄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附件1
黄山市歙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基本 情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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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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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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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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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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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籍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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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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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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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型 |
□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 □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 □进城务工人员 □外地来主城区工作人员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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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缴纳情况 |
养老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医疗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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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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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月收入 |
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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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工薪收入 元,财产性收入 元,共计 元, 家庭人均月收入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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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住 房 情 况 |
是否在主城区有私有产权房 |
□是(房屋坐落 ,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人均建筑面积 m2) □否 |
共 同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
月收入 |
住房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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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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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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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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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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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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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 共同申请人如“有”住房,请将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户籍人数填写如下:
房屋坐落 ,建筑面积 m2,户籍人数 人。
2. 共同申请人指配偶、未婚子女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 |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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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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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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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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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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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企业 □事业 □国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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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别 |
□在编 □合同 □退休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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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收入情况 |
工薪收入 元/月 |
退休工资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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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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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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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是(缴纳时间 年 月至今)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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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房分配情况 |
□ 是(所分配住房地址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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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