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歙政办〔202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我县外向型经济,加快对外贸易发展,提高外资利用水平,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提高县域经济对外合作整体水平,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政策支持范围为本县各类合法经营的市场经营主体。
第三条 支持条款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 对首次发生出口实绩,出口额完成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100万美元给予2.5万元支持;对当年出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支持。
2. 对首次发生进口实绩,进口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5万元支持;对当年进口同比(前三年最高数)净增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对增量部分每50万美元给予2万元支持。
3. 对进出口总额完成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的生产型企业或依托本地生产企业成立的贸易型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12万元、20万元支持。
4. 对加工贸易额完成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50万美元给予1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二)支持企业能力建设
5. 对通过海关AEO认证的企业,一次性支持10万元。
6. 培育外贸发展产业集群,对被认定为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一次性支持5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的,一次性支持10万元。
7. 对利用第三方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年度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平台费1万元支持,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2万元支持。
8. 对租赁和自建海外仓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面积超过500平方米且年度海外仓销售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投资支持10万元。
9. 对通过开展中欧中亚班列、海铁联运物流业务,年度服务本地进出口企业达20家(含)以上或帮助外贸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超过1000个标箱的综合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三)支持外资企业引进
10. 对有实际到位资金且年度到位外资20万美元、50万美元、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80万元支持,超过2000万美元的,支持金额“一事一议”。(制造业类项目提高20%)
(四)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1. 对参加境外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国际机票、人员等费用定额支持,以上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金额,其中东盟、日韩、港澳台等国家或地区,单个展会给予1.2万元;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澳洲、非洲,单个展会给予1.8万元;欧洲、美洲等国家或地区,单个展会给予2.4万元。上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展会支持金额分别提高2000元、4000元、6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组织申报)
12. 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给予境外产品认证、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费用定额支持,以上年度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新出口企业不设出口额要求)确定基础金额,单个证书3000元。上年度出口额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单个证书支持金额分别提高1000元、1500元、2000元。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要求组织申报)
第四条 本政策外贸外资专项资金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与上级政策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属对上配套政策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条 因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享受;因企业违反生态环境保护规定,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但整改完成的,或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给予70%的专项资金;被环境信用评价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的,或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且未整改完成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不予享受。
第六条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外贸外资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歙政办〔2023〕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