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歙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6号)有关规定,并结合上级财政部门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工作要求,我们制定了歙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歙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乡镇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就加强指导性目录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界定政府购买服务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能是行政单位和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一类、二类)都不得作为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购买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
二、规范指导性目录编制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县直各单位要参照《目录》,结合职能范围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县直各单位指导性目录一至三级目录应与《目录》保持一致,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严禁将禁止性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同时,县直单位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开后执行,同时将指导性目录于11月10日前报送县财政局综合股及对口支出股室备案。
乡镇政府要按照基层治理需要,认真梳理属于乡镇公共服务职责事项,严格按照《乡镇目录》贯彻执行。
三、严格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乡镇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情况发生。
四、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施正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将已纳入《目录》《乡镇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乡镇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纳入《目录》《乡镇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中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五、强化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歙县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财综〔2023〕96号),将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贯彻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强化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
六、数据报送等相关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皖财综〔2023〕13号文件要求,每季度结束后于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填报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统计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做到应报尽报。每年12月5日前,各单位要报送上年度全年工作情况、典型案例、下年度工作计划及有关意见建议到县财政局综合股。
附件:1.歙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歙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3.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说明
歙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歙县县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附件2:歙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定稿).xls
附件3:政府购买服务操作说明20240927 (歙县).docx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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