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30日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给予的奖补。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遵循“先建后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健全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为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主体;实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同一宗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且已享受流转奖补政策的,再次流转经营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广“小山变大山”经营模式,对流转规模在连片200亩以上且签订规范合同的经营主体,按流转林地面积给予200元/亩的补助,单个主体奖补上限为4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流转林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七条 支持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对新建林下中药材示范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800元/亩标准予以补助(按3:3:4比例,分3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上限为40万元;对林下采集培育基地规模连片1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后,按2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助(按3:3:4比例,分3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上限为10万元。林下经济奖补资金用于示范基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三章 奖补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奖补申报条件:申报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奖补主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近3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第九条 奖补申报程序
1. 初核。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林权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
2. 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每年年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林业局。
3. 审核。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县直有关部门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审核结果在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会议研定。
4. 兑现奖补。按以上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验收、追偿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编制申报材料的,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将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底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