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311-0023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歙县政府办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通知,DOC,青少年,其他,其他,工作生活,奖补支持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发文字号: 歙政办秘〔2023〕62号 性: 有效
标  题: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歙县林业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59-6512865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歙政办秘〔20236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30

 

 

歙县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及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实现小山变大山,促进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助力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推进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对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给予的奖补。

第三条  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奖补遵循先建后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原则。

第四条  健全完善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为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的经营主体;实施林下经济产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同一宗集体林地经营权再次流转,且已享受流转奖补政策的,再次流转经营主体不再享受此项补助。

第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参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推广小山变大山经营模式,对流转规模在连片200亩以上且签订规范合同的经营主体,按流转林地面积给予200/亩的补助,单个主体奖补上限为40万元。奖补资金用于流转林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七条  支持林业经营主体开展林下经济产业发展,对新建林下中药材示范基地规模连片5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按800/标准予以补助(按334比例3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上限为40万元;对林下采集培育基地规模连片100亩以上的林业经营主体,经验收合格,按200/的标准予以补助(按334比例,分3年补助),单个主体此项最高奖补上限为10万元。林下经济奖补资金用于示范基地生产经营活动支出。

 

第三章  奖补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奖补申报条件申报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奖补主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近3年内未发生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

第九条  奖补申报程序

1. 初核。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主体材料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在林权所在地乡(镇)、村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为7,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

2. 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每年年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林业局。

3. 审核。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县直有关部门对申报奖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抽查,审核结果在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县政府会议研定。

4. 兑现奖补。按以上程序兑现奖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具体的验收、追偿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要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和实施细则,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弄虚作假编制申报材料的,全额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行将林地经营权进行流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612月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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