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歙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县级权责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国务院及省政府调整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线上线下运行需要,以及上一年度清单版本公布以来即时动态调整等情况,对照《“全省一单”统一规范指导目录》,县政府对歙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以下简称“三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将《歙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及新修订的《歙县县级权责清单(2022年版)》《歙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歙县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在县政府网站及各部门信息公开栏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许可清单管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全部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加强合法性审查,大力清理整治变相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放管服”改革和上级清单调整情况等,县政府办牵头动态调整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地方性法规草案拟新设或者调整行政许可及其他类型权力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研究论证,并在起草说明中专门作出说明;县司法局在草案审查阶段,应当相应征求县政府办、县委编办意见。
二、做好有关清单有机衔接。各乡镇、各部门公布的权责清单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有关清单要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县政府办要加强与其他清单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协同做好清单内容对接匹配。
三、推进清单规范高效运行。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不得随意增加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办事环节、收费、数量限制等。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会同县有关单位,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认领中央、省层面设定由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部门制定的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制定完善我县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对于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有,但国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没有的事项,要执行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过渡方案,确保事项调整不影响企业群众正常办事。
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等,对列入清单的事项,确定监管层级、监管主体,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明确监管重点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要按照上下统一、简明易行、科学合理要求,衔接落实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监管细则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对违规行使行政权力、设置限制性条款、指定中介机构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五、及时规范公布清单。各乡镇、各部门应当自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务公开网、政务服务网等平台公布调整后的清单,以及权力运行监管细则、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流程图、服务指南等配套模块,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县委编办要会同县政府办等部门,按照政务公开考核要求,对各乡镇、各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三清单”公布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
六、做好清单实施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三清单”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县政府办、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数据资源管理局要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三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同和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本清单公布后,《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乡两级权责、公共服务和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歙政〔2021〕18号)即行废止。
附件:1.歙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2.歙县县级权责清单(2022年版)
3.歙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
4.歙县县级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5.歙县乡镇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2022年12月6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