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652/202111-00046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机构: 歙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1-11-09
生效日期: 2021-11-09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歙办秘〔2021〕66号 词: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性: 有效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09 09:04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歙办秘20216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9

 

 

歙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县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的行为。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建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县司法局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诉举报工作受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六)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规定的,按以下规则受理和办理。

(一)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和承办。

(二)投诉举报行政机关的,由县司法局负责受理和承办。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投诉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职业、住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投诉举报处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机关应当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人员应当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相关信息。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解释,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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