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应急防汛救援、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使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物资保障能力, 规范我县应急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和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使用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歙县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8日
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歙县防汛救灾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防汛、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县应急防汛、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使用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应急防汛、救灾储备物资是指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负责采购、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以及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应急救助和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我县应急防汛、救灾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防汛、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是指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物资储备库以及乡镇设立的应急防汛、救灾物资备灾点(以下简称“储备单位”)。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管理
第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制定县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年度购置计划,结合上年我县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年度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现有库存情况制定。县应急管理局每年11月前制定下一年的年度购置计划,报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包括入库、出库、库存和需轮换、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轮换、报废时间等。
第六条 年度购置计划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按程序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采购。特殊情况下,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发展和改革委、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和应急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单位要加强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定期盘库,物资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留有通道,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含有腐蚀性的物体。存有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储备单位每月应向县发展和改革委报送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统计表及使用情况,同时报应急管理局。
第三章 调拨管理
第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防汛救灾工作需要和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下达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指令。
第九条 遇到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乡(镇)自储的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不能满足当地救灾工作需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和需求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调拨、调动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数;需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等。县应急管理局研判后,由相关股室填写《歙县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调拨审批表》(见附件1)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核。在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先电话报县应急管理局,批准调拨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办理出库事宜。调拨指令下达后,县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及时完成出库,由接收单位负责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在第一时间安全运抵灾区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发生的运输费用由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接收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指令和调拨通知应包含接收单位和地点、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接收方及调拨方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要严格物资出库手续,物资发运方和承运方要认真交接,确保账物相符。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应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启运时间及调拨进展情况,确保县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掌握调拨信息,为救灾保障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好所接收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入库、存放工作,并将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后及时抄报县发展和改革委。若调拨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据情向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提供调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目的地沿途交通、通讯等情况,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委;道路不畅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解决。
第四章 使用、回收、置换和报废
第十五条 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由储备单位或储备单位所在乡镇将报废的品种、数量和价值清单报应急管理局商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批准后按程序作报废处理,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区级国库。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物资补充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安排补充购置费,及时完成物资补充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应急救灾所需粮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储备,乡镇应急救灾所需粮油由乡镇按规定储备,可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研判和救灾需要进行调拨补充。调拨至乡镇储备站、点的县级应急救灾储备粮、油,乡镇应单列台账进行管理,储备站、点应在粮油到期前1至2个月向县发展和改革委报送置换申请,县发展和改革委商县纪监委、县财政局批准后,乡镇方可联系生产厂家置换相同质量标准的产品,置换完成后乡镇向县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专项用于应急救援、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接收管理单位要对使用对象进行技术指导,加强教育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遗弃应急救灾储备物资。
第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以及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接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监管,做到发放有序、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将发放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救灾工作结束后,使用回收类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组织要及时清理回收类应急救灾储备物资,乡镇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站、点对回收的应急救灾储备物资要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妥善保管,无使用价值需进行报废的,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流程进行报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对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禁止性规定造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损毁的,依法责令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
(二)过失造成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贪污和挪用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灾储备物资储备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应急防汛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实施细则。设立的乡镇备灾点,库房存储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要安排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岗位变动的要做好物资交接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应急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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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物资申领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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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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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日期 |
2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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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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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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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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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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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单位(公章) |
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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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和物资保障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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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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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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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保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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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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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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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在物资发放领取手续完毕后,申请单位、救灾仓库和物资保障股各留存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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