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郑孝德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郑孝德:
经查,您领取黄山市歙县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已重新就业,不符合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现我中心决定依法撤销您的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责令您限期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因您的联系地址失效无法完成邮寄送达,现我中心依法对您公告送达《收回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歙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1、《黄山市歙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郑孝德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
附件1黄山市歙县就业服务中心关于收回郑孝德失业保险待遇决定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