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歙自然告知〔2019〕第85号)
潭石村民委员会:
因 歙2019-85#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你村农民集体土地,经歙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歙2019-85#
二、拟征地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东至:潭石村土地 南至:已审批土地
西至:潭石村土地 北至:潭石村土地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拟征收潭石村集体土地3.9506公顷(59.26亩),被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初步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地类 | 年产值 (元/亩) | 土地补偿倍数 | 安置补助倍数 | 合计补偿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1900 | 7 | 14 | 39900 |
建设用地 | 1900 | 5 | 6 | 39900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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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根据歙县人民政府目前征地实际情况,本次被征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
对符合我县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按《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政办〔2009〕18号)的规定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