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2019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桂林镇
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歙自然资征告字〔2020〕8号)
歙县2019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桂林镇
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歙自然资征告字〔2020〕8号
为了保障歙县2019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土地征收工作的依法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歙县2019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桂林镇江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歙县2019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实施主体:歙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单位: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地类
征收范围以歙县2019年第18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批准红线为准(详见红线图)。
拟征收桂林镇江村集体土地面积1.8309公顷,其中:农用地1.8309公顷(耕地1.8309顷)。
五、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2005〕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的征地标准价执行。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执行,补偿给所有权人。
六、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由桂林镇政府负责实施。
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可在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九、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歙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