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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解读】《黄山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

发布时间:2020-09-07 09:01 信息来源:歙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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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违法行为裁量因素

分阶

适用情形

处罚基准

1

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调入重点预防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初次违法,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再次违法,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由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松材线虫病疫区或非疫区调入,经镜检发现松材线虫(不含造成疫情扩散的案件)。

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将松科植物及其制品运经重点预防区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运经,初次违法,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运经,再次违法,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由松材线虫病疫区运经,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由松材线虫病疫区或非疫区运经,经镜检发现松材线虫(不含造成疫情扩散的案件)。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未经当地林检机构批准,擅自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未向当地林检机构申报批准,擅自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未经申报批准,擅自调入松科植物及其制品,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擅自调入来自疫区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可以处七千元以上一万以下罚款。

4

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运不符运递应检物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初次违法,运递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非松材线虫病疫区调入,再次违法,运递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且未发现松材线虫。

可以处三千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

运递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发现松材线虫。

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