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04-10 14:52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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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410

 

 

 

 

 

歙县经济开发区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扶持政策

 

为充分发挥县经开区低效用地处置的政策保障作用,促进县经开区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和利用,根据《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县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歙政办〔202218),在充分借鉴周边开发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县经开区实际,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通过法院拍卖、收储收购、整体(分割)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完成低效用地处置,或因连片收储,完成整体搬迁的企业。

二、处置类型及政策扶持

(一)整体(分割)转让。对于列入低效用地的企业,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进行资产整体(分割)转让嫁接盘活的,由县经开区管委会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协议,由县财政给予受让方交易额3%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

(二)政府收储或收购。按照分类施策原则,按两种类型予以奖补。

1.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对于现状厂房适用度不高,整体(分割)转让有难度的低效企业(含本政策出台前开投公司已收购持有的此类资产)、或因集中统一规划需连片处置的企业由县土地收储中心收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对于原状出让难度大或因连片发展需要的,县土地收储中心按新招商项目的要求部分拆除或全部拆除达到净地后,按产业和预期产出效益,一企一策制定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亩),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招拍挂程序及相关规定出让。

2.县开投公司收购。对于厂房建设标准较高,结构布局合理,实施微改造即可利用且整体(分割)转让有难度的低效企业,由开投公司收购。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对开投公司的奖补由县财政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兑现。开投公司完成收购或参与法拍取得的资产以原状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再完成转让的,由县财政给予受让方交易额3%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法院拍卖。经法院拍卖的低效用地,拍卖前拟参与法拍企业须到县经开区管委会备案,拍卖完成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对拍卖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实际缴纳方不超过70%的奖励。未备案参与法拍企业不享受扶持政策。

(四)兼并重组。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同意,支持优质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的方式盘活低效企业资产,新增资股份或股权转让占比达50%以上,且形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对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财力贡献部分,由县财政奖励实际缴纳方,奖励金额不超过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力。

(五)整合搬迁。经县政府同意,城西园区非化工企业及城东、城南园区企业因发展需要,配合搬迁至园区内新地块整合发展的企业,参照《歙县双招双引财政扶持若干政策》(歙政办202220号),按签订的协议建设期满后第二年产生地方财力的50%部分,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原资产经县经开区管委会同意整体转让嫁接盘活的,由县经开区管委会与受让方签订投资协议,由县财政给予受让方交易额3%的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上述(一)(二)(五)类,受让方3%的补助需达到亩均税收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亩均税收(以市亩均办的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准,期限为签订协议后的3个自然年度内)方可享受,达到即享,超过期限未达要求的不再享受。

三、附则

(一)本政策作为《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态化开展县经济开发区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实施意见》(歙政办〔202218号)的政策补充,适用除化工企业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本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兑现,与双招双引政策有重复的,不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补资金的,予以收回,并依法依规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政策有效期内签订协议的按本政策执行。

(四)本政策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驻歙各单位,各群众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