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达到95%以上;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政策,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普通门诊政策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地惠民;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联系人:余国欢 联系电话:6512181(市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联系人:洪丽红 联系电话:25808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