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1-21 13:54 信息来源:歙县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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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十)中心城区(东至问政山,南至西干山、紫阳桥,西至二环路,北至县经济开发区二桥);

(十一)歙县经济开发区(含城西园区);

(十二)雄村村、许村村、棠樾村等国保省保集中成片的中国传统村落和瞻淇村、昌溪村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命名文件作为纳入依据);

(十三)王村镇G56高速公路以西的王村村、新安村(潘村自然村除外)、横关村,升庄村尖山下、柏山(含农民新村)、长岭脚、别甲自然村,横联村旃田片范围内。

二、除上述区域外,全县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

(一)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县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时间。

三、对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将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四、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黄山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通告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