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审计局:项目监理人员“现场履职”与“投标承诺”不符现象应引起高度关注

作者:王环 发布时间:2025-10-15 10:41 信息来源:歙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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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歙县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部分项目监理人员实际配置与招投标承诺不符,存在“投标一套、做起来另一套”的现象,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是“高资历投标,低能力履职”。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往往资质深厚、业绩突出,只为满足高标准的招标要求。而实际派驻现场的人员,则多为资历浅、经验少、甚至无证上岗的新手,导致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二是“一人多岗,虚位挂名”。投标承诺的核心监理人员,尤其是总监同时在其他项目挂名,无法保证中标项目的在岗时间和履职精力,现场监理工作擅自改由其他人员承担,使监理工作流于形式。三是“滥用变更,违规替换”。监理人员变动多以“身体健康原因”“工作调动”等模糊理由申请变更,缺乏有力证明。更换后的人员在执业资格、技术职称、工程经验等方面明显低于投标承诺人员条件,导致监理团队整体实力下降。

主要原因:一是监理单位逐利动机驱动。在低价中标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监理单位为追求利润,采取“低价中标、低配履约”的策略,以减少高素质人力资源成本。二是建设单位责任未压实。未能将监理人员配置的稳定性与能力作为合同履约监管的核心内容,对此类变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核把关不严,甚至为赶工期而默许,使变更程序沦为“走过场”。三是联合惩戒存在短板。发改、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理人员变更的事中事后监管重视不足,对提供虚假资料、人员“挂证”等行为的及时查处和联合惩戒力度不大,使有关单位和人员违规成本过低。

审计建议:一是强化招标文件与合同约束。在编制、审核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时,明确约定核心监理人员的锁定条款,尤其要对总监、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约束,设定科学合理的变更门槛和违约责任。探索推行监理人员履约保证制度。二是严格监理合同履约执行。健全监理人员考勤与身份核验机制,抓好日常管理,对监理人员变更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变更理由充分、替换人员资质不低于投标承诺水平,将监理履职情况与费用支付挂钩。三是加大行业监管与执法力度。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项目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力度,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发现的“人证不符”“虚假变更”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给予处理处罚,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