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已(拟)上市挂牌财政奖补政策。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
1.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县财政分四个阶段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100万元,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被受理兑现10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受理兑现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兑现200万元。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有良好成长性且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县,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视同县内企业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由县财政按上市公司奖励标准,补齐500万元奖励。
2.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企业,县财政分三个阶段给予75万元资金奖励,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性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兑现20万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兑现25万元,实现挂牌兑现30万元。对在“新三板”创新层转层至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县财政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给予3年内每年15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经规范性股改后在“四板”成长板、科创板精选层等板块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在“四板”科创板(基础层和培育层)、农业板、文旅板、中医药板、专精特新板、机器人板等非股改板块挂牌的,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实行直接融资财政奖补政策。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相应的上市挂牌企业直接融资专项奖补资金。
1.挂牌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或通过“新三板”及安徽省股权交易托管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交易,且将全部募集资金用于歙县本地项目的,县财政按首次股权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资金用于歙县本地项目的,按融资额1%奖励给企业高管,每次定向增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首次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民营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70万元的奖励。
实行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地方贡献部分扶持政策。
1.企业因上市、挂牌而在规范性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贡献部分,县财政给予100%奖励,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5年内分期缴税计划,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上市、挂牌进行规范性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情况下,企业需要转让资产(包括土地、房产、车船、股权等)涉及权益变化部分实际缴纳税收的地方贡献和调整既往经营指标增加收入、利润而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增加部分,县财政给予100%奖励。
3.对完成规范性股改的拟上市、已(拟)挂牌企业实行5年扶持政策。以该企业完成股改之前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超过基数部分的地方贡献,县财政给予前3年100%、后2年50%奖励。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完成股改的企业,以该企业2014年、2015年、2016年实际缴纳税收的平均数作为基数,自2017年起实行上述5年财政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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