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基层干部的关心重视,根据省委、省政府研究的精神,现就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建国以来累计在村任职3年以上(含3年)、正常离任且年满60周岁的村“两委”干部。已被招考录用为党政机关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以及曾经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刑事处罚,不享受该生活补助。
二、补助标准
本着广覆盖、提标准的原则,全省离任村干部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如下:
1. 累计在村任职满3年,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10.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11. 累计在村任职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参考本地离任村干部任职年限、担任职务等因素,制定或完善本地区的执行标准。各地现执行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上述补助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资金安排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从2014年起,省财政原则上对62个县、14个县改区及叶集区、毛集区,按照省确定的离任村干部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40%给予补助,其中,对皖北3市9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县(区)按50%给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发放方式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由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五、有关要求
1.落实工作职责。县(市、区)是落实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地要把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群总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村级干部队伍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市、县(市、区)委组织部、民政局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确保补助政策落实到位。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市、县(市、区)人社部门要负责指导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地对在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2.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做好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离任村干部身份认证具体办法,确保认证信息准确无误,并进行公示。要科学制定本地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本地符合补助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均按要求享受生活补助,原补助标准过低的得到适当提高。
3. 实行动态管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做好全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要对离任村干部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要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
4. 严肃工作纪律。该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离任村干部的切身利益,各地要严肃纪律、严格程序。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资金要纳入本地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拖欠;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虚报骗领套取生活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