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717/202504-0005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青少年,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5-04-14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日期: 2025-04-14
生效日期: 2025-04-14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减税降费
内容概述: 关于企业自用房产用于办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说明 性: 有效

【主动回应】【减税降费】关于企业自用房产用于办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说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16:3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歙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