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驻歙各单位:
《歙县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工作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歙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小组
2024年3月8日
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
有效衔接考核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安徽省《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方案》、黄山市《2023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价办法》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目标导向,压紧压实乡镇、村、县直部各门责任,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坚持守正创新,在保持考核内容指标总体稳定基础上,改进考核方式,优化综合评分办法,更加注重日常工作,更加注重工作成效;坚持从严从实,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严格评价、较真碰硬,帮助基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不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上新的台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见实效。
二、考核对象
28个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单位(详见附件1)
三、考核内容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和省级考核结果,对各乡镇、各单位进行综合评定。
(一)乡镇(100分)。主要考核“乡抓落实”责任、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产业帮扶(特色种养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光伏帮扶、消费帮扶等)、就业帮扶(含雨露计划)、兜底保障、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含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问题整改、系统数据质量、基础档案建设、出列村集体经济收入增长、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收入增长、群众认可度等方面情况。
另设加减分项(2分):在国家和省、市暗访、调研、督查、考核评估中为县争得荣誉的,视情加分;反之,视情扣分。
(二)县直单位(100分)。主要聚焦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问题整改和巩固成效五个方面,将承担牵头制定执行衔接政策的行业单位和定点帮扶单位分为两类进行评价。其中:行业单位评价按行业工作开展和定点帮扶工作5:5比例核算得分。
1.行业单位。综合评价省直部门评价、目标任务、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及加减分等6个方面9项内容。
2.帮扶单位。综合评价责任落实、工作落实、巩固成效等3个方面14项内容。
四、考核方式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小组统一组织,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单位自评。各乡镇、县直单位对照年度考核评价内容(考核评价内容见附件4、5、6),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评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单位自留备查)。自评报告于3月20日前报送县乡村振兴局。
(二)提供评分。县直实施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对28个乡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考评任务分解表见附件2、附件3),于3月20日前,将考核评分情况报县乡村振兴局(电子版和书面盖章版,县乡村振兴局邮箱:ahshxfpb@126.com)。
(三)综合评分。县乡村振兴局组建考核工作专班,对照考核指标和各单位提供材料,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意见,经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结果通报与运用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结果,分别纳入年度县政府目标管理绩效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所占分值计算得分。
(二)参照省、市对县考核,根据综合评分情况,考核结果乡镇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县直及驻歙单位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2个等次。
(三)考核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对综合评价好的乡镇、县直单位予以表扬;对存在突出问题或问题较多影响歙县在全省、全市排名的,根据不同情况参照省对县(市、区)考核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自评。各乡镇、各单位要对照考核评价内容,认真梳理总结2023年工作进展及取得成效、典型经验或创新做法、存在问题,形成自评报告,并按时报送县乡村振兴局,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坚持客观公正。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把从严从实贯穿考评全过程、各环节,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各有关实施单位要定人定责,明确工作要求,把握时间节点和质量,精心组织考核工作,确保年度考核结果真实可靠。
(三)严肃工作纪律。参加考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县委各项纪律要求,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考核工作要求,杜绝出现迟报漏报、弄虚作假等现象。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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