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狮石乡农村路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
现将《狮石乡农村路灯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歙县狮石乡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2日
狮石乡农村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路灯的管理
(一)村级路灯数目,建立专门管理平台,登记为村级固定资产,各村委会负责落实日常路灯管理。
(二)各村委会统计路灯亮灯情况,并及时交纳电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栓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向电缆井内倾倒垃圾、污物等物品;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四)各村委会根据农活、季节、或特殊情况等适时调整路灯开启时间。为节约用电,路灯开启时间一般为秋冬季节17:30—21:00,春夏季节19:00—22:00 (具体时间由各村召开村两委会议确定)。
第三条 路灯的维护及管护负责人职责
(一)农村路灯管护实行专人负责制,各村确定一名人员负责日常管护工作。负责人工资从办公经费或捐款、电费中列支(也可结合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义务管理服务)。
(二)路灯管护负责人要认真负责,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三)路灯管护负责人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废,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管护负责人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开启路灯,未经允许擅自开启路灯造成费用(含电费和维修费)由管理人员自行负责。
(五)路灯管护负责人要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开灯熄灯。每月不定期(不少于2次)检查路灯、线路、电表等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报告村委会后及时维修。
(六)路灯维修或迁移所需资金, 优先使用村办公经费以及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解决,其次使用村集体经济收入、项目分红、乡贤捐款或村民自筹资金等,保障路灯能够正常工作。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二)依附路灯设施搭棚、建房、筑墙或堆放、悬挂物品的,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栓牲畜或搭设电力线、通讯线、广播线、广播喇叭等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村委会予以强制拆除,所产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由各村委会根据损坏情况上报乡党委讨论后予以处理;
(四)凡举报、制止损坏路灯行为的,村委会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路灯管理人员每月巡查不到位且发现损坏路灯超过3天未更换的一次扣50元。
(五)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条 各村委会明确一名村两委干部负责对全村路灯维修和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村路灯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