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039/202412-00010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布机构: 歙县森村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12-31
生效日期: 2024-12-31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主动回应】【减税降费】关于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情况说明
内容概述: 【主动回应】【减税降费】关于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情况说明 性: 有效

【主动回应】【减税降费】关于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情况说明

作者:歙县森村乡 发布时间:2024-12-31 14:58 信息来源:歙县森村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