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020/202401-00011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绍濂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1-2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补偿范围与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27 09:54 信息来源:歙县绍濂乡 阅读次数: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床位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普通门诊、常见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帕金森氏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肺结核病等二十种疾病。特殊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其中单价超过5000元的任何特殊检查治疗类项目,一律按单价5000元计算(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输血费用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5、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限制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技术除外)以及2015年后新增检查治疗类项目费用,直接按照60%计入可补偿费用。

6.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检查的费用,按所住医院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7.住院床位费补偿规定:以镇卫生院10床日,县级及以上医院20床日标准(低于20元按实际收费标准),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8、以安徽省药物、医疗服务政策价格作为基础标准,当非公医疗机构收费超出基础标准时,以基础标准作为新农合支付参考价(系统设置最高限价)。

 

9. 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1)首次参加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

2)自购药品、《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

3)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4)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以及因自杀、自残、酒后闹事、性病、打架斗殴、戒毒等发生的费用;

5)镶牙、配镜、装配假眼、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6)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交通费、食宿费;

7)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经医疗鉴定小组鉴定,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鉴定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8)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9)《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中不予补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