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020/202401-00004 信息分类: 人口与计生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公民,其他,DOC,婴幼儿,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3-09-20
发布机构: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01-29
生效日期: 2023-09-20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卫发〔2023〕90号 词: 生育补贴实施办法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性: 有效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歙县绍濂乡 发布时间:2024-01-29 10:34 信息来源:歙县绍濂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数据资源管理局:

现将《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山市财政局

黄山市公安局              黄山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黄山市生育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安徽省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皖发〔2022〕14号)和《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字〔2023〕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标准

(一)领取生育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2.新生子女户籍首次登记地在黄山市。

3.新生子女出生时间在2023年1月1日零时起。

(二)补贴标准

生育二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元,生育三孩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0元。

(三)子女数计数规则

1.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2.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3.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生育补贴。

二、资金来源

夫妻双方均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各发一半;如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由该方单位全额发放;其他人员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发放流程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发放,并将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至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2.其他人员生育补贴通过“免申即享”平台发放。

四、有关事项

1.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将新生儿入户信息反馈卫生健康部门。

2.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公安部门新生儿入户信息后,进行审核确认。

3.2023年1—8月份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2023年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2023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生育补贴领取条件的,原则上于三个月内发放完毕。

4.联系方式。

单位

联系电话

市卫生健康委

0559—2590137

屯溪区卫生健康委

0559—2596212

徽州区卫生健康委

0559—3586716

黄山区卫生健康委

0559—8500046

歙县卫生健康委

0559—6519532

黟县卫生健康委

0559—5523126

休宁县卫生健康委

0559—7510937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

0559—4516720

新潭镇卫健办

0559—2557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