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积极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0元,区财政承担5元)。
(2)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贴30元、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400元补贴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贴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同时区政府再按参保人缴费额的5%给予补贴。
(3)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五保户、低保户(A类或一类)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符合国家特扶标准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由区政府按最高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补贴。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