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补助和抚恤
1. 政策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3)医学诊断证明书、就诊病历、就诊发票原件
(4)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材料(物证/人证/证人证言/照片等)
(5)伤残等级划分结论
(6)死亡证明
3. 受理范围及条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4. 办理流程:(1).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人进行审核,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不予补偿的须出具书面意见;(3).15个工作日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4).30个工作日内县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将补偿款支付给县卫生健康委;(5).县卫生健康委自收到补偿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补偿款一次性付给申请人。
5. 办理地点: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四楼疾控股(徽城镇紫阳路32号)0559-6522616
6. 咨询投诉渠道:0559-6522766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