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补助发放标准和形式
医疗救助补助发放标准和形式
(一)县财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县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卡式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基金总量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