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994/202308-00002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2022-12-08
发布机构: 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8-08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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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歙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08-08 09:58 信息来源: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4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黄政〔201716号)和《歙县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4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歙政〔20176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全县城乡居民参(续)保任务数24.15万人,其中缴费任务数15.82万人;对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办〔20159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材(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3.政府补贴。按照以下情况,分别给予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

  (2)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贴30元、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400元补贴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贴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参保人属于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在相应缴费补贴基础上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有条件的村集体对此类参保人给予适当补贴。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

    (三)保障水平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鼓励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2.丧葬补助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市、县按3:7负担。

三、重点工作

(一)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工作。各乡镇要继续广泛宣传政办〔20159号文件,充分展示“十二五”以来城乡居保工作取得的成效,着力营造浓厚的参保氛围。以推动参续保缴费、提高参保质量等为重点,以低档次缴费人员、断保人员、外出务工人员为重点对象,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乡镇经办人员特别是村级信息员宣传政策的能力水平,不断增强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严格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在管好用好中央和省相关补贴资金的同时,在政府财政预算中落实县级补贴配套资金,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所有政府补贴资金用在城乡参保居民身上,绝不允许截留或延期拨付,更不允许挤占挪用。同时,要努力拓宽筹资渠道,积极发挥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的作用,鼓励这些组织通过各种渠道补助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困难的城乡居民参保。

(三)全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大力推进经办管理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全面实施《城乡居保经办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强力推进业务档案达标。完善城乡居保业务、财务信息系统,推进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和统计工作信息化。加快业务系统向村(居)联通和村(居)金融网点建设,扩大“四不出村”服务范围,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

(四)确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进一步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内控、稽核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严格实行保费预存代扣制度,加大个人账户检查力度,对基金使用管理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基金安全。严格基金收支和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基金收支的执行力。强化生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数据比对体制机制,遏制重复、冒领养老金问题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研究推进,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调配合推进。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和协调,主动争取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切实可行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和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公安、民政、卫计委、残联等部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人口信息衔接、资源共享等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乡镇督促检查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对发生违规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指导督查、乡镇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稳步推进工作。同时,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定期披露相关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让广大居民充分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发放和使用情况。

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