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预案】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结合实际修订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于2025年6月20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025年5月26日
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组成及职责
2.2 工作组
2.3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分级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调整及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有关流程)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升应急救助能力,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灾区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按照《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县政府有关部门“三定”职责规定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2)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平战结合,推动防抗救一体化,强化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歙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和乡镇开展的灾害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职责
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第一时间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安排,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县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合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统筹指导全县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2.2工作组
应对启动自然灾害救助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成立以下8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科商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科商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文旅体局、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数据资源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县科商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利局、县医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徽投集团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救治,以及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科商工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开区管委会、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红十字会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教育局、县外事办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
(6)恢复重建组: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资规局、县文旅体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科商工信局、徽投集团、县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委社会工作部、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审计局、县科商工信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检查救灾专项资金和物资发放情况,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文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恢复运行。
2.3 专家组
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等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具有灾害监测职能的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单位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和其他成员单位通报。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强化应急值守,组织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加强部门会商,动态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完善相关工作措施。
(3)通知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做好调拨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调运准备。
(4)多渠道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情况,并向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政府和相关涉灾部门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相关乡镇、涉灾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受灾乡镇、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乡镇、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涉灾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于干旱灾害,乡镇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和水利等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相关乡镇和涉灾部门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局针对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2)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40户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向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必要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措施,做好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应急准备;
(3)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4)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5)灾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县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组织协调武警、民兵、消防救援等人员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受灾乡镇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7)县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40户以上、200间或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常务副主任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在四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督促乡镇落实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救济受灾群众,抢救伤病员,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2)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3)县委社会工作部、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灾情稳定后,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8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80户以上、500间或18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在三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措施;
(2)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成员单位联合办公,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县消防救援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救援、救灾救助相关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开展救治相关工作,县红十字会、县民政局等适时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4)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组织涉灾部门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因灾死亡和失踪8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8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上级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在二级应急响应基础上,视情增加以下工作措施:
(1)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会议,研究制定抗灾救灾重大事项;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储备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商工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运局按照职责分别做好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应急通信保障、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水利工程修复和应急供水、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心理援助、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和应急测绘、生态环境变化和调查评估、科技成果支持等工作;
(4)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牵头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省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红十字会、县民政局负责捐赠物资的接收工作,并将每天接收捐赠的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受灾乡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5.5响应调整及终止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如需要开展相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的,可视情同步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统筹使用各类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
县应急管理局动态掌握乡镇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密督导,会同县财政局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按照有利于防灾避险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科学界定重建区域。统筹安排各类政策性补助资金,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房屋财产类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组成评估工作组视情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受灾乡镇资金申请,会商县财政局及时下拨补助资金。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开展补助资金绩效评估。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技术服务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服务、重建规划选址、质量安全管理、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9月组织乡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需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制定救助方案。采取抽样调查或典型调查等方法对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和评估。县政府认真履行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将冬春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落实好本级资金。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资金支持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逐级上报申请。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县冬春需救助情况拟写评估报告,统筹考虑灾情等因素提出中央及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拨意见。
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实施方案,精准确定救助对象,明确发放标准,强化冬春救助款物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按规定程序尽快发放给救助对象。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冬春救助款物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效使用。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新闻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加强与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冬春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帮扶机制和政策有序衔接。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规定,统筹中央、省、市、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做好预算安排,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统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7.1.2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局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资源,相关部门依职责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提升存储条件。根据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需要,健全县、乡、村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紧急调拨和运输、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协同储备等制度,提升救灾物资保障水平和应急调运、前沿投送能力。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科学确定并合理调整各类救灾物资的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协议储备和家庭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组织储备必要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大力倡导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县科商工信局负责组织通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并及时抢修恢复受损公用通信网络。
7.3.2依托国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完善覆盖全县的灾情信息报送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情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
7.4.2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区应急物资、人员安置和运行状态等的信息综合管理,规范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按要求建设具有应急避险、应急指挥功能的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保障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大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专家库建设,深度参与自然灾害体系建设,强化智力支持。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
7.5.2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多灾、易灾乡镇、村设置AB岗。
7.5.3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2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居民进行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当地政府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6.3 红十字会、慈善协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可以依照组织章程协助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鼓励、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和人员参与自然灾害救助,为自然灾害救助提供志愿服务。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卫星定位、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
7.7.4 不断完善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立体覆盖。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7.8.2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县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乡镇分管领导、各类专业救灾应急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1月15日印发实施的《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歙办秘〔2021〕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歙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2.歙县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
附件1
歙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
成员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1.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及驻歙单位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宣传引导工作。
3.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各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
5.县教育局:配合应急管理局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并会同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6.县科技商务工业信息化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
负责协调救灾装备,落实县级应急药品储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各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逐步恢复公用通信网络。
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7.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县民政局:灾情稳定后,督促指导各乡镇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县国资委):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开展减灾救灾、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居民房屋安全鉴定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局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17.县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景区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和运行,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18.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19.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县安委办(防灾减灾救灾办)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县安委会(防灾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20.县审计局:负责对各乡镇、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1.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22.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防火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3.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政策。
24.县金融监管支局:指导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和山区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风险分析,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25.县数据资源局:承担县政府投资的防灾减灾救灾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配合相关县直部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
26.县科协: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的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助力防灾减灾救灾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27.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8.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9.县武警中队:根据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兵力需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30.县消防救援局:负责承担各类火灾扑救和灾害事故处置以及遇险群众救援。
31.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等气象服务,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开展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32.徽投集团:负责城区供水抢修,抢险工程车辆等基础设施准备保障。
33.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电网灾情损失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附件2
歙县自然灾害救助主要环节和流程参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