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歙县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联系电话 | 备注 |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歙县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 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县级备案-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6510706 | |||
2 | 歙县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县级备案-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6510706 | |||
3 | 歙县民政局 | 临时救助资金 | 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户 |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 | 同省级标准 | 同省级标准 |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实物救助或打卡发放救助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6510706 | |||
4 | 歙县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 号); 3.《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皖民务函〔2023〕241 号)。《关于要求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请示》(歙民〔2024〕7号)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歙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歙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86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86元。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6元。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6510706 | |||
5 | 歙县民政局 |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关于印发《歙县困难群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散居孤儿不低于115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75元/人/月。 | 散居1300元/月.人 集中1966元/月.人 |
散居1300元/月.人 集中1700元/月.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散居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6512233 | |||
6 | 歙县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1、《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6号 2、《黄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黄养老联办〔2023〕1号 |
70-89周岁 的低保老年人 |
60 | 60 | 20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 按月发放 | 0559-6512233 | |||
7 | 歙县民政局 |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3、《黄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黄养老联办〔2023〕1号 |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不低于30元 | 不低于30元 | 30-500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发放到个人 | 直接发放到个人 | 按月发放 | 0559-6512233 | |||
8 |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地农民保障补贴资金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09〕18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歙政办秘〔2024〕8号) | 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 | 55-59周岁:200元/人/月;60周岁及以上:240元/人/月 | 社区、村委会申请-乡镇初审-县人社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559-6519141; 监督举报电话:0559-6518722 | 歙政办秘〔2024〕8号实施前本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政办〔2009〕18号规定进行保障 | ||||
9 |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 歙人社〔2024〕36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摸底工作的通知 | 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本县脱贫人口(不含脱贫攻坚期标注的不享受政策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 跨省:300元/人/年; 县外省内:200元/人/年 | 自主申报: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汇总审核→乡镇、村同步公示→县乡村振兴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复核→计划下达各乡镇→“一卡通”造册公示发放到户。 免申即享:每季度末县乡村振兴局依据系统,提取跨省务工人员名单,并反馈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跨省务工补贴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各乡镇→各乡镇、村核查并公示,后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三部门复核确定最终补贴名单→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拨付资金。 |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 政策咨询电话:0559-6521429; 监督举报电话:0559-6514787 | |||||
10 | 歙县乡村振兴局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以下同)、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 县级根据国家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 1、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贫困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贫困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贫困学生名册中的贫困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贫困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县(市、区)××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贫困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春季、秋季开学后(上下半年)各一次 | 0559-6514970 | |||||
11 | 县卫生健康委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同省级标准 | 同省级标准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9-6519532 | ||
12 | 县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6240元/人/年,4680元/人/年,3120元/人/年 |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6240元/人/年,4680元/人/年,3120元/人/年 | 特别扶助同国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 | 子女伤残:828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9-6519532 | ||
13 | 县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奖扶扩面 |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歙政秘(2017)80号 | 本人为农业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存一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年满55周岁对象(到人) | 360元/人/年 |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59-6519532 | |||||
14 | 县卫生健康委 | 圆梦行动 |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 | 20000元以内 | 10000元/户 | 同市级标准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6519532 | |||
15 | 县卫生健康委 | 大病住院救助 |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1000-5000元/人 | 1000元/人 | 同市级标准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6519532 | |||
16 | 县卫生健康委 | 紧急慰藉 |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0周岁) | 3000元/户 | 3000元/户 | 同市级标准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6519532 | |||
17 | 县卫生健康委 | 慢性病救助 |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500-2000元/人 | 500元/人 | 同市级标准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0559-6519532 | |||
18 | 县卫生健康委 |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20元/人/月 |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统一发放 | 0559-6519532 | |||
19 | 县农机中心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随机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按批次及时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 农机推广中心: 0559-6515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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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歙县残联 |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残联〔2019〕14号) 关于印发《黄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残联〔2019〕45号) |
到人。 具有歙县户籍或黄山市户籍在歙县创业一年以上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
不低于3000元/人 | 3000元/人 | 3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9-6822812 | |||
21 | 歙县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关于印发2024年《黄山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2024)16号 ); 关于印发2024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歙残联〔2024〕8号) |
到人 (一)目标任务。2024年,为全县613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
1000元/人 | 1000元/人 | 1000元/人 |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 按年发放 | 0559-6822812 | |||
22 | 歙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88元、省补助122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61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暂定个人缴费38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对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88元、省补助122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61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全面执行《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包括:一是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二是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患有多种常见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三是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 1、缴费政策。2024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38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40元/人(中央补助384元、省补助192元、市县配套64元);2、待遇享受。全面执行《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包括:一是普通门诊待遇。健全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200元。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二是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根据办理病种不同,年度支付限额1800-224000元不等,患有多种常见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三是住院保障待遇。参保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 70%以上。实行差别化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拉开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万元。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 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无需另外申请。 零星报销:申请人到县医保服务大厅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县医保中心受理,经复核审批后,打卡发放。 |
“一站式”结算或直接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6519733 | ||
23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
参保居民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3、保障待遇。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补充报销。3、保障待遇。执行全市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封顶线30万元。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 |
“一站式”结算或由大病保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打卡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6519733 | |||
24 | 歙县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医保[2021]81号)、《关于印发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 救助对象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各统筹地区要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 资助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根据当年资助参保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采取直接代缴资助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资助。 医疗救助:1、特定对象“一站式”结算。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2、手工申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经办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后报县医保部门审批;县医保部门复核审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一卡通”发放 |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 0559-6522759 | ||
25 | 歙县应急管理局 | 应急救灾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 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9-6521717 | ||
26 | 歙县应急管理局 |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 群众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9-6521717 | |
27 | 歙县应急管理局 | 冬春救助 |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
受灾 群众 |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不低于国家标准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 0559-6521717 | ||
28 |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黄山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 | 同国家补助标准 | 同国家补助标准 | 同国家补助标准 |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打卡发放 | 0559-6521332 | ||
29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 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 因战一级 | 12441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因公一级 | 118250 | |||||||||||||
因病一级 | 112250 | |||||||||||||
因战二级 | 112590 | |||||||||||||
因公二级 | 104700 | |||||||||||||
因病二级 | 98900 | |||||||||||||
因战三级 | 98780 | |||||||||||||
因公三级 | 91130 | |||||||||||||
因病三级 | 83760 | |||||||||||||
因战四级 | 80970 | |||||||||||||
因公四级 | 71740 | |||||||||||||
因病四级 | 64700 | |||||||||||||
因战五级 | 63240 | |||||||||||||
因公五级 | 54270 | |||||||||||||
因病五级 | 49470 | |||||||||||||
因战六级 | 49400 | |||||||||||||
因公六级 | 45890 | |||||||||||||
因病六级 | 38040 | |||||||||||||
因战七级 | 36870 | |||||||||||||
因公七级 | 32380 | |||||||||||||
因战八级 | 23280 | |||||||||||||
因公八级 | 20910 | |||||||||||||
因战九级 | 19330 | |||||||||||||
因公九级 | 15240 | |||||||||||||
因战十级 | 13580 | |||||||||||||
因公十级 | 11390 | |||||||||||||
30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 烈士遗属 | 3949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因公牺牲 遗属 |
33290 | |||||||||||||
病故军人 遗属 |
30740 | |||||||||||||
31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 抗战时期 | 2488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解放时期 | 2408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 23900 | |||||||||||||
32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 951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33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3.34元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34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 1014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35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老年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 828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 按月发放 | 0559-6525278 | ||
36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 抗日战争 | 9720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 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 0559-6525278 | |
时期入党 | ||||||||||||||
解放战争 | 8760 | |||||||||||||
时期入党 | ||||||||||||||
已享受 | 600 | |||||||||||||
抚恤补助 | ||||||||||||||
37 |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 义务兵家庭,到户 | 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同国家标准 |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 按年发放 | 0559-6525278 | ||
38 |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 (2023) 350号)。 |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务工群众。 |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县级发改部门审核。 |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原则上按月发放。 | 6512729 | ||||||
39 | 歙县林业局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892号)) |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 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00元 | 按国家标准发放 | 乡镇林业站验收,核实面积,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 | 0559-6512866 | ||||
40 | 歙县林业局 | 天然林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 2024年每亩16元 | 按国家标准发放 | 乡镇林业站验收,核实面积,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 | 0559-6511026 | 根据当年资金指标额与实际面积确定具体标准 | |||
41 | 歙县林业局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51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 2024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8元 | 2024年省级公益林每亩19元 | 3元/亩 | 乡镇林业站验收,核实面积,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 | 0559-6510049 |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中由县级各提取0.25元/亩统筹用于公益林公共管护。县级标准3元/亩是提标部分,由省市县各承担1元/亩 | ||
42 | 歙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892号)) |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县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 按国家标准发放 | 乡镇考核,林业站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季 | 0559-6512870 | 我县实际发放到人7700元/年,另300元用于人身意外险及装备等 | |||
43 |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财政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资金文件未下达 | 实际种粮农民(到户) | 补贴标准:待全县面积摸底汇总后,由上级资金除以全县总面积得出亩补贴标准 | 村镇摸底面积报县,县级按照乡镇上报的面积汇总数计算补贴标准并下达资金指标,乡镇按照指标数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并通过一卡通发放。 | 农户从一卡通发放,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 根据上级文件具体安排 | 0559-6537175 | |||||
44 |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财政局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13号) |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63.68元/亩 | 村镇摸底面积报县,县级按照乡镇上报的面积汇总数计算补贴标准并下达资金指标,乡镇按照指标数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并通过一卡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5月30日前 | 0559-6537175 | |||||
45 |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财政局 | 稻谷补贴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281号) |
实际种稻者 | 补贴标准:待全县面积摸底汇总后,按照方案的资金分配将稻谷生产者的资金总和除以全县总面积得出亩补贴标准 | 村镇摸底面积报县,县级按照乡镇上报的面积汇总数计算补贴标准并下达资金指标,乡镇按照指标数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并农户通过一卡通发放,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给实际种稻者。 | 农户从一卡通发放,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 预计8月30日 前 | 0559-6537175 | |||||
46 | 歙县农业农村局 | 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 皖农财〔2012〕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 | 不低于100元/月 | 不低于100元/月 | 不低于100元/月 | 春秋防结束,乡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考核,造册、公示、上报,县级审核 公示,拨付。 | 村级动物防疫员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拨付社会化服务组织。 | 每年6月、12月发放 | 0559-6537185 | 一年不低于3600元/人的标准发放 | ||
47 | 歙县农业农村局 |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皖农财〔2016〕117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50头以上养殖企业 | 50元/头 | 15元/头 | 15元/头 | 规模养殖户向所在乡镇报告,在乡镇畜牧兽医站监督下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拍照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发放。 | 0559-6537185 | |||
48 | 歙县农业农村局 | 产业帮扶项目衔接补助资金 | 农产〔2024〕19号《歙县2024年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到户项目实施意见》 | 符合奖补要求的农村脱贫户、监测户 | 县级根据当年实施意见确定发放标准(详见农产〔2024〕19号附件1) | 申请、验收、审核、公示、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6月至10月 | 0559-6537706 | |||||
49 | 歙县农业农村局 | 烟叶补贴 |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歙县烟叶生产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歙政办秘〔2023〕10号) | 实际烟叶种植户 | 补贴标准:县财政每年按烟叶税实际入库地方收入总额的50%设立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60%直接补助给当年烟叶生产户 | 依据黄山烟叶站当年烟农交售税收信息,县级计算补贴标准,乡镇按照实际情况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根据每年指标追加时间具体安排 | 0559-6537186 | |||||
50 | 歙县移民安置事业发展中心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 每人每年600元 | 按国家标准发放 |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度发放 | 0559-65127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