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994/202501-00015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布机构: 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1-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危房改造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歙县王村镇 发布时间:2025-01-16 12:29 信息来源: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

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助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采取因素计算法分配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资金分配方案公平、合理。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省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经费筹集渠道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经费来源包括:

1、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2、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3、社会力量捐赠和资助的资金;

4、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市、县(区)财政、发展改革、住房 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足额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五条 从2011年起,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扩大到所有县(市、区)居住的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我省从2009年起已将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工程,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全部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省及省以上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对国家扶贫开发县和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9万元;对一般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户均综合补助0.8万元,不足部分由市、县(区)承担。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市、县(区)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灾后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开发、地质灾害治理、塌陷区整治等项目相结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