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978/202404-00014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小川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4-04-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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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回应】关于药品“赛沃替尼” 报销问题的说明 

作者:歙县小川乡 发布时间:2024-04-02 09:06 信息来源:歙县小川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赛沃替尼为医保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使用条件为“限含铂化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耐受标准含铂化疗的、MET外显子14跳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成人患者”。如已办理门诊慢性病证,经临床医生诊治后符合使用条件,先行自付30%后,剩余部分按政策纳入医保按比例报销;如不符合使用条件但未超出说明书则纳入保底政策及大病保险政策按比例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