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歙县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歙县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歙县县委组织部 歙县财政局
歙县民政局 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22日
歙县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分账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 农〔2021〕121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 全面开展村(居)民委员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分管工作的通 知》(皖农经函〔2023〕584号)以及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开展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提质增效行动的通知》精神,为巩固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村级组织 财务收支行为,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县推行村(居)民委员会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党建引领原则,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明晰村(居)民 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村民自治事务 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村民自治 和协助政府行政等公共事务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集 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2023年10月底前实现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管理,2024年1月全面规范使用。
二、 职责定位
(一)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管理村民自治、管理公共事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妥善调解民 间纠纷。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 村务公开制度 等,维护村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协调和配合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职责。制定完善组织章程, 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治理机制;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 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研究 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出资企业所有权变动等集体资 产处置重大事项;研究决定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对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依法将资产经营权采取承包、出租、 入股、联营合作等方式进行经营或自主经营,对非经营性资产加 强管护;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善性等
职责。
三、 分账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分账管理。根据不同的职能定位,确定不同的收支范围。
( 一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在没有明确其 执行的会计制度之前,暂时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 管理方式不变。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两类: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 主要包括补助收入(上级财政部门)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 计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1.收入范围
财政拨付的运行经费,有关部门给予的工作经费、集体经济组织划给村的公益金等。
2.支出范围
(1)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用、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及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等,按实际支出。
(2)人员经费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工资报酬、误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各类费用,按三资管理制度执行。
(3)村级公益福利性支出
主要包括用于文化教育、计划生育、困难户补助、五保户补 助、优抚补助、环境卫生、公益设施维修、公益水电费、殡葬补助、大病补助、老干部补助等村级公益福利性支出。
(4)其他支出
包括各种不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出。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新建账套纳入黄山市农村集体“三资” 监督管理平台统一核算管理。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只能 开设一个基本账户,因贷款等业务确需在基本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开设一般户的,收到资金后应及时汇缴至基本账户,不得开展其他资金收付活动。如有开设除基本账户以外其他账户的,需 报备县纪委、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财务收支科目分为两类: 收入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 资收益、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类一级会计科目,主要包括 管理费用、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 的各类福利支出和帮扶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收入应当 使用税务发票,不能取得税务发票的应使用县农业农村局印制的收入专用票据。
1.收入范围
主要是资源性资产发包收入、资产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2.支出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以集体资产开展自主经营活动,自负盈亏、民主管理。主要支出包括:
(1)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
(2)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受益的管护费等费用;
(3)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享受的各类“福利支出”以 及各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公积金、公益金支出范围等费用;
(4)年终收益分配等。
(三)资金资产资源的划分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划分首先要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的运转,2023年发生的所有经营性收入减去相应支出的货币资 金金额要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年产生的相应货币资金各村 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后期产生的经营性收入的货币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2.固定资产: 由集体投入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全部划分为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各级财政投入修 建的学校校舍、文化室、卫生室、党群服务中心(包括村两委办 公用房、党群活动室)、体育设施设备、农业基础设施配套、小 型水利设施、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所有权已经明确属于政府 或其他单位机构的,其所有权应界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并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村(居)民委员会办公设备仍保 留在村(居)民委员会使用。村内的国有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和管护的,其经营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
3.资 源 :农村集体所有耕地、林地、园地、水面、建设用地等资源都应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
4.投资: 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全部 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以前以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投 资合同,相应的投资转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无法变更投资 合同主体单位的,本金部分仍留在村委会,合同到期履约后,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重新签订合同;可以更改投资合同主体的,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重新签订合同或背书。
(四)债权债务的划分
对由村集体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债务应划分给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对因社会事务、公共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留在村(居) 民委员会;对债权债务成因复杂, 一时难以厘清的,继续保留在村(居)民委员会,已经成为坏账、呆账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核销。
四、收支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加强收支管理。
( 一 )预(决)算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着实事求是、统筹 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算, 做好年终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代表)会议报告。重要项目和工程的实施,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二)集体决议
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村民(成员)切身 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事项,应该集体研究,实行民主决策。重大 事项的支出按照“四议两公开”或股东(代表)会议的程序决策实 施,授权单位负责人审批;日常支出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人 应当根据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三)规范报酬发放
理事会及聘请的相关人员工资和补助标准报乡镇政府核准后,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发放,不得违规发放补贴补助。村“两委”人员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兼职的,除因 直接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业务获得劳动报酬外,不得领取其他报酬。
(四)方案备案
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强化对村(居) 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行为的全程指导、程序审核和 事后监督。对外投资、重大项目建设、重点资产处置、大额资金 使用、收益分配、福利发放及其他重大事项方案,按照“四议两 公开”或股东(代表)会议的程序决策实施,并报乡镇农村集体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 理服务中心发现方案有损集体利益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否决意见。
五、 工作要求
( 一 )组织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推行村级组织“政经分 离”改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 务分设管理核算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 组织、协调、分工、分账、建账、核算。涉及村级组织保障经费 和财政性资金监管由县财政局指导协调,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事项由县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和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要加大对村(居)民委员会基本运转经费 的财政保障力度,村级基层组织运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公积公益金可用于集体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偿还保留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债务。
(三)制度保障。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坚持统筹兼顾,确保 村(居)民委员会政策运行和开展各项公益事业,规范各项支出。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账后,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财务核算仍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审批监管。对于集 体资产存量较大,日常收支业务量大且集体收益较高的村,可采 取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形式开展集体“三资”核算。属地乡镇政府要强化对第三方的审批监管。
(四)监督保障。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监事会的监督检查职能。分账之后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使用情况要在财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定期开展分账管理工作的督查,及时解决分账管理中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