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中集中供养标准从2014年起分两年提高到300元/人月。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供养标准后,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备案。
五保对象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一)五保供养资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资金、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二)分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