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60号),根据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社〔2015〕561号)和黄山市财政局、民政局《关于印发<黄山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黄财社〔2015〕19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应急救助
灾害应急期间,各乡镇要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工作。救灾款物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乡镇和重灾户,优先保障自救能力较弱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到救灾款物不平均分配,着重用于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救助对象为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及粮食受淹户。对紧急转移安置的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转移几天救助几天的原则提供应急救助。
二、过渡性生活救助
救助时间一般为灾害应急期生活救助结束后的1至3个月。救助重点范围为自救能力弱、生活困难的重灾户、农村五保户、孤儿、城乡低保户。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原则提供生活救助,救助标准每人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
三、对倒损房户恢复重建救助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农房保险、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倒房重建补助资金重点解决农村困难群体的建房困难,兼顾一般倒房户。当前标准为: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困难户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国家、省如有新的高标准按新标准安排倒房恢复补助。
四、冬春生活救助
冬春生活救助的重点是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春荒救助时段为当年的3-5月,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
冬春救助需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不同的救助标准,按类进行救助,救助标准一般不得超过1000元,少数重点受灾户救助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元。目前口粮救助可按照农村五保户、孤儿、特困低保户和重点受灾户每户不少于50斤;缺棉衣的每人一套棉衣;缺棉被的每户不少于1床棉被的标准执行。
五、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具体补助标准为每位遇难人员不低于5000元。
以上救助标准为指导意见,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灾区政府在具体实施救助工作时,除农房倒损恢复重建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直接按标准发放到恢复重建对象和遇难者亲属外,其他各项均应统筹上级安排资金,根据救助标准和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救助,不得简单平均分配,对受灾较重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群众,应给予适当倾斜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