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2009年30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09〕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参保年度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大病统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统筹安排的原则。实行资金筹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专款专用。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家庭)缴纳的费用;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大学生每人每年筹资额按年度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全市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其它非从业城镇居民、大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均按年度方案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筹资额扣除个人缴费部分后,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补助。
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及地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其它城镇低保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由中央及地方财政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分账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住院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和普通门诊医疗补助资金两部分,统一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与高校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分块运作,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封闭运行。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人员类别和补助标准,对实际受理参保缴费情况汇总,确保已参保人数真实准确,其中:城镇低保居民、城镇低保居民中的三无人员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经同级民政、残联部门核定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专户。
第七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人群,财政给予不同补助标准的规定,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标准公开、人员公开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前,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要对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不同人群类别和申报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监督,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基金财务制度,规范基金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基金运行预警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