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768/202506-00018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公民,其他,TXT,婴幼儿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歙县金川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6-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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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标准

作者:歙县金川乡 发布时间:2025-06-16 16:41 信息来源:歙县金川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指定点医疗机构之内发生,且在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根据我县筹资情况、不同病种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

(一)农村五保户、孤儿和城市“三无”人员,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0%进行救助。

(二)低保对象,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70%进行救助。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已享受定补的六十年代下放职工本人, 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50%进行救助。

(四)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政府同意的特殊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承担合规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的10%进行救助。

(五)上述对象需医前、医中救助的,由乡镇政府专题报告,并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情诊断证明等,报县民政局审批,年最高救助限额3000元,待医疗终结后结算时,在医疗救助金额中予以扣除。

(六)本年度各类救助对象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0元。患上述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的救助对象,住院(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0元。门诊(非特殊慢性病)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元。

(七)对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救助,按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实施救助。

(八)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黄山市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黄卫计〔2016〕212号)和《歙县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歙卫计〔2016〕265号)的规定实施。既是贫困人口又是上述救助对象的人员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