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0768/202503-00026 信息分类: 政策与标准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民政、扶贫、救灾 发文日期: 2025-03-20
发布机构: 歙县金川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03-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医疗
内容概述: 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性: 有效

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作者:歙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5-03-20 10:20 信息来源:歙县医保局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对象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四)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边缘家庭标准的患者本人);

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皖卫农〔2010〕34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违法犯罪、自杀、他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三)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的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却无法出具转诊转院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五)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救助病种  

(一)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简称重点救助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须是规定的重特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1、重特大病种类: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

2、重症慢性病种类: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晚期血吸虫病;区合管局及区医保中心指定的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或门诊慢性病(具体见后附件);

3、经确认的住院个人合规医疗费用达5万元的疑难杂症。

三、救助标准及定点医疗机构

救助对象在扣除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商业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城乡大病保险、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等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给予按比例救助,符合重特大病救助的给予重特大病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年救助封顶线为4万元/人年(含重特大病封顶线2万元/人年),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年救助封顶线为3.3万元/人年(含重特大病封顶线1.5万元/人年)。

对已经开展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指定医院参照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和县合管局指定的当年医疗定点机构。确需转诊转的必须出具转诊转院证明。

四、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对特困供养人员,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不低于50%参合(保)资金。

(二)实施住院救助。

1、重点救助对象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70%比例给予救助,上述住院救助对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相应提高10%。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报住院救助须患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1.5万元,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50%比例给予救助。

(三)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1、发放门诊补贴。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16周岁以下孤儿,发放门诊补贴1500元/人年;城乡低保人员视四季度资金结余情况确定是否发放门诊补贴。

2、实施门诊救助。所患疾病属县合管局或区医保中心指定的慢性(特殊)病种,当年个人负担的合规门诊治疗费用均可视同住院费用(可与当年住院费用累计计算),凭特慢病证、医保结算单等材料申报门诊救助。实施慢性病门诊救助受理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市、区医保中心和区合管局受理完毕之后。

以上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的受理审批工作除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外,其它人群均按月受理审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半年或一年受理审批。

(四)继续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明确救助范围及救助比例。按照贫困患者所患病种和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需扣除前述医疗救助金额)确定我区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注: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是指住院(门诊)后由各种医保机构出具结算单上显示的个人自费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1、重点救助对象患者患了规定病种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2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按10%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人年;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按15%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人年;

2、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了规定病种且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4万元(含)-10万元(不含)的,按5%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达1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按10%比例救助,且年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人年。

重特大疾病救助的受理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或一年开展一次(费用特别巨大除外)。

(五) 四季度视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适时开展二次救助。具体规定为:年度剩余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按15%比例救助;年度剩余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城乡低收入人员,给予按10%比例救助。二次救助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人年。

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统一整合优抚医疗补助与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服务资源。试点推行医疗救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机制,稳步开展异地结算。原则上医疗救助应在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或降低救助对象住院治疗入院预缴费用,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入院接受治疗。

重点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救助顺序依次为:医疗机构减免、参合(保)报销、大病商业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医疗救助。

上述救助对象的每次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金额,由县民政局按季审定后交区财政局划转。

要积极探索开展城乡低收入大病患者“一站式”即时结算,努力实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

(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财政局接到区民政局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农村医疗救助对象,要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到户。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规范医疗救助台账,建立信息准确、数据完善的救助花名册,实时掌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情况。加强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要在电子档案基础上,建立完善纸质档案,确保个人救助档案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凭证、出院小结等相关凭证齐全。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按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二)县财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居民医疗保障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和小额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复核后,由民政部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救助对象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一卡式领取医疗救助金。

(三)本着“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原则上,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基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财政、卫生、人社等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加强医疗救助和各种保险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救助对象参合和参保的相关工作,协助、配合民政部门完善“一站式”管理服务和做好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卫生部门还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有关要求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区民政局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对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追回所套取的资金,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资格。

(四)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慈善援助。

(五)本实施意见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县合管局规定的各类常见慢性病及特殊慢性病和医保中心规定的各类特殊病门诊病种。

1、县合管局规定的20种常见慢性病: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脑中风后遗症、肝豆状核变性、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症、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肾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耐多药肺结核病;

2、县合管局规定的9种特殊慢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县医保中心规定的27种特殊疾病门诊病种: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进行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高血压病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出现右心衰竭的),慢性心功能不全(出现心功能Ⅲ级表现),冠心病(出现缺血性心肌病表现,心肌梗塞、支架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出现心功能Ⅲ级表现换瓣膜术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出现偏身瘫痪,瘫痪侧下肢肌力≦Ⅲ级),慢性活动性肝炎(出现中度肝功能损害表现),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症,肺结核(出现慢性纤维空洞表现),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全血细胞减少,出现皮肤黏膜出血、口腔感染表现),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肾炎功能损害、严重贫血、心肌炎、心包炎表现),类风湿性关节炎(出现关节畸形,手足X光片改变表现),强直性脊柱炎(出现脊柱强直、脊柱、骶髂关节X光片改变表现),原发性震颤麻痹(60岁以上帕金森综合症),癫痫,女性双侧卵巢切除术后,重症肌无力,顽固性银屑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此项病种仅限于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