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49804/202506-00064 信息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清单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5-06-17
发布机构: 歙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5-06-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分配结果
内容概述: 2025年歙县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性: 有效

2025年歙县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作者:歙县三阳镇 发布时间:2025-06-17 17:19 信息来源:歙县三阳镇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
序号 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 政策依据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 发放方式 发放时间 咨询方式 备注
国家标准 省级标准 市级标准 县级标准
1 歙县民政局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省政府令268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 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区分城乡分别确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88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60 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88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 760 元。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县级备案-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6510706
2、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
4、黄山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 2024 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2 歙县民政局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 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1277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988 元。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1277 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 988 元。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确认-县级备案-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6510706
2.《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890元、534元和72 元。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54元。 2.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 890元、534元和72 元。分散供养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54元。
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20〕25号)。
4.黄山市民政局 财政局《关于调整 2024 年社会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3 歙县民政局 临时救助资金 1.安徽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2号); 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到户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或授权乡镇审批-实物救助或打卡发放救助金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按月发放 0559-6510706
2.县民政局 财政局《歙县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歙民〔2023〕107号)
4 歙县民政局 困难残疾人生活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歙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城乡低保、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歙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94元/月/人。 94元/月/人。 94元/月/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按月发放 0559-6510706
2.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民务函〔2022〕119 号);
3.黄山市民政局 财政局 残联《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黄民事函〔2025〕1 号)
5 歙县民政局 农村孤儿基本生活补助资金 《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皖民规财函〔2024〕72号)、《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黄民儿童〔2025〕2号)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散居孤儿不低于1155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575元/人/月。 散居1300元/月.人 散居1300元/月.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散居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6512233
集中1966元/月.人 集中1966元/月.人
6 歙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1、《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6号 70-89周岁 60 60 20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银行账户 按月发放 0559-6512233
2、《黄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黄养老联办〔2023〕1号 的低保老年人
7 歙县民政局 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 1.《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8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不低于30元 不低于30元 30元-500元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民政审核-发放到个人 直接发放到个人 按月发放 0559-6512233
2.《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22〕15号)。
3、《黄山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黄养老联办〔2023〕1号
8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地农民保障补贴资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关于印发歙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办〔2009〕18号)、《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歙政办秘〔2024〕8号) 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在征地安置基准日之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 55-59周岁:200元/人/月;60周岁及以上:240元/人/月 社区、村委会申请-乡镇初审-县人社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政策咨询电话:0559-6519141;  监督举报电话:0559-6518722 歙政办秘〔2024〕8号实施前本县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按政办〔2009〕18号规定进行保障
9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贴 歙人社202436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外出务工交通补贴摸底工作的通知 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本县脱贫人口(不含脱贫攻坚期标注的不享受政策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跨省:300元/人/年;      自主申报:凡不在免申即享名单内,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可自主申报→村委会初审→乡镇汇总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复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各乡镇→各乡镇及时公示(附件5)(10天),后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三部门复核确定最终补贴名单→乡镇造一卡通清册并公示(10天)→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拨付资金。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政策咨询电话:0559-6521429;      监督举报电话:0559-6514787
免申即享:每季度末县农业农村局依据系统,提取跨省务工人员名单,并反馈县人社局→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跨省务工补贴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各乡镇→各乡镇、村及时进行核查并公示(附件5)(10天),后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三部门复核确定最终补贴名单→乡镇造一卡通清册并公示(10天)→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拨付资金。
10 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乡村公益性岗位 1.《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98号) 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本县脱贫人口(不含脱贫攻坚期标注的不享受政策户)及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 不少于300元/月 每季度各乡镇依据考勤及工作完成情况上报资金发放明细表→县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金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至各乡镇→各乡镇、村及时进行核查并公示(附件5)(10天),后将公示结果反馈至县人社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三部门复核确定最终补贴名单→乡镇造一卡通清册并公示(10天)→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拨付资金。 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季度发放 政策咨询电话:0559-6521429;      监督举报电话:0559-6514787 2025年新增
2.《关于完善就业脱贫政策促进贫困户就业增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歙人社〔2020〕42号)
11 县卫健委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96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0559-6519532
12 县卫健委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并发症对象已纳入特别扶助对象范畴)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只有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打卡到人 子女伤残:5520元/人/年;子女死亡7080元/人/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6240元/人/年,4680元/人/年,3120元/人/年 子女伤残:744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6240元/人/年,4680元/人/年,3120元/人/年 特别扶助同国家标准,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 子女伤残:8280元/人/年;子女死亡9600元/人/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分别7200元/人/年,4800元/人/年,3600元/人/年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每年2月28日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0559-6519532
13 县卫健委 计划生育奖扶扩面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歙政秘(2017)80号 本人为农业户口,没有违反计划生育,现存一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年满55周岁对象(到人) 360元/人/年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确认。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发放 0559-6519532
14 县卫健委 圆梦行动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对当年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到户)(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 20000元以内 10000元/户 10000元/户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0559-6519532
15 县卫健委 大病住院救助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1000-5000元/人 1000元/人 10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0559-6519532
16 县卫健委 紧急慰藉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当年新发生的失独家庭(到户)(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且女方年满40周岁) 3000元/户 3000元/户 3000元/户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0559-6519532
17 县卫健委 慢性病救助 皖计生协〔2024〕9号《关于做好2024年度人口健康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 领取慢性病证明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500元-2000元/人 500元/人 500元/人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实时发放 0559-6519532
18 县卫健委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20元/人/月 本人持独生子女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按年统一发放 0559-6519532
19 县卫健委 计生特扶失能老年护理补贴 歙政秘(2017)80号《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通知》、黄卫计(2018)147号《关于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护理补贴的标准的通知》 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 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根据其失能程度(重度、中度、轻度)分别给予600元/人/月,400元/人/月,200元/人/月 根据其失能程度(重度、中度、轻度)分别给予800元/人/月,600元/人/月,400元/人/月的护理补贴及200元/人/月的生活补贴 本人申报,县乡村审核,县卫健委每年联合民政局、医生入户走访确认失能等级。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半年发放 0559-6519532
20 县卫健委 计生特扶分年龄段老年护理补贴 黄字(2023)9号 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计生特殊家庭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已享受失能护理补贴的人员除外 60-69岁不少于100元/人/月,70-79岁不少于200元/人/月,80岁及以上不少于300元/人/月 60-69岁100元/人/月,70-79岁200元/人/月,80岁及以上300元/人/月 乡村摸底,县级审核、确认。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每半年发放 0559-6519532
21 县农机中心 农机购置补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4〕117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定额补贴。根据产品性能、参数设置档次,同一档次产品补贴标准相同。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随机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按批次及时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随机申请,随时受理。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按批次及时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农机推广中心:
0559-6515296
22 歙县残联 残疾人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9〕3号) 到人。 不低于3000元/人 3000元/人 3000元/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按年发放 0559-6822812
关于印发《黄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残联〔2019〕14号) 具有歙县户籍或黄山市户籍在歙县创业一年以上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医疗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关于印发《黄山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黄残联〔2019〕45号)
23 歙县残联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关于印发2024年《黄山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2024)16号  );          到人 1000元/人 1000元/人 1000元/人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县残联审核-县财政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按年发放 0559-6822812
关于印发2024年《歙县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歙残联〔2024〕8号) (一)目标任务。2024年,为全县613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24 歙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参保居民 1、缴费政策。2025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40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2、待遇享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目录内的住院、门诊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包括: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一级及以下、二级和县级、市属三级、省属三级和省外医院,医保报销起付线分别为200元、500元、700元、1000元和当次住院总费用的20%(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5%、80%、75%、70%和60%(各市可上下浮动5个百分点)。分娩住院定额补助800—1200元。基本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万元。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各类别医院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二是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年度报销限额100—200元;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61种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60%,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13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比照普通住院政策报销;未达到门诊慢特病鉴定标准的高血压、糖尿病确诊患者,在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左右,分病种设置年度报销限额。 1、缴费政策。2025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400元/人(后期根据国家规定调整);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对30个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536元、省补助134元、市县配套0元;对我省非比照西部开发县的分担原则是: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2、待遇享受。一是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 150 元,高于 150 元的地市可继续执行原年度报销限额。慢特病门诊。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4标准、病种编码。在参保地市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特病门诊医药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不低于 60%,患有多种门诊慢特病的,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线。“两病”门诊。未达到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的“两病”患者,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两病”门诊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不低于 50%。残疾辅助器具。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 7 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 1700 元,每具小腿假肢 800 元,每只助听器 3500 元。苯**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 周岁(含)以下苯**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65%,年度报销限额 2 万元。二是住院待遇: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分娩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意外伤害住院。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依法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三是异地就医。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报销:(1)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2)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15 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50%。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1、缴费政策。2025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40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2、待遇享受。全面执行《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包括:一是普通门诊待遇。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不超过200元。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二是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患有多种常见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残疾辅助器具。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 7 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 1700 元,每具小腿假肢 800 元,每只助听器 3500 元。苯**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 周岁(含)以下苯**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65%,年度报销限额 2 万元。三是住院待遇: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分娩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意外伤害住院。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依法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三是异地就医。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报销:(1)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2)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15 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50%。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1、缴费政策。2025年,农村居民参保筹资政策:个人缴费40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670元/人(中央补助402元、省补助201元、市县配套67元);2、待遇享受。全面执行《黄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待遇,保障周期统一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具体包括:一是普通门诊待遇。在参保地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和单次报销限额,基本医保基金报销比例为 60%,年度报销限额不超过200元。参保居民中符合条件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按规定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50%。一个结算年度内,高血压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220元/人,糖尿病病种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320元/人,同时患有两种疾病的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450元/人。二是门诊慢特病待遇。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常见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60%,个人年度累计报销不超过3000元,患有多种常见慢性病的,以支付限额最高的为基础,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500元,最高增加1000元。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按700元计算1次起付线。残疾辅助器具。持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及 7 周岁(含)以下听力障碍儿童,凭装配机构辅助器具装配单及发票回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50%,单次报销限额为:每具大腿假肢 1700 元,每具小腿假肢 800 元,每只助听器 3500 元。苯**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18 周岁(含)以下苯**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的罕见病患者,在省内省级或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门诊就诊,其医药及专用食品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65%,年度报销限额 2 万元。三是住院待遇:普通住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 200 元,报销比例 90%;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 500 元,报销比例 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700 元,报销比例 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 1000 元,报销比例 70%。 分娩住院。参保人员住院分娩享受医保定额补助,自然分娩补助 1600 元,剖宫产补助 2400 元,分娩住院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据实支付;高于定额补助标准的,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有并发症或合并症住院的,可按普通住院政策执行,不再享受定额补助,但当次住院医保报销金额低于定额补助标准时,可按定额补助标准据实予以补差。意外伤害住院。参保人员意外伤害住院的医疗费用依法由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三是异地就医。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保障政策。参保人在参保地市域外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和门诊慢特病费用(报销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报销:(1)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2)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在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基础上增加 0.5 倍。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下降 15 个百分点。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 20%计算(不足 2000 元的按 2000 元计算,最高不超过 1 万元),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60%,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 50%。到省外异地就医的门诊慢特病患者,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无需另外申请。 “一站式”结算或直接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0559-6519733
《关于抓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有关待遇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65 号 零星报销:申请人到县医保服务大厅或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申报材料;县医保中心受理,经复核审批后,打卡发放。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9 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7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4 号、《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51 号
25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黄政办〔2019〕13号 参保居民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2、待遇享受。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计1次起付线1—2万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省内医疗机构封顶线20—30万元,省外医疗机构封顶线15—20万元。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1、缴费政策。个人不缴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转; 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 “一站式”结算或由大病保险承办的保险公司打卡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0559-6519733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 2、待遇享受。(一)普通人群。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为 1.5 万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万元—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万元—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 3.年度支付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 30 万元。(二)特殊人群。 1.困难人群。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2.罕见病人群。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统一起付线为 2 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跨省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 个百分点。(三)异地就医。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2、待遇享受。(一)普通人群。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为 1.5 万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万元—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万元—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 3.年度支付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 30 万元。(二)特殊人群。 1.困难人群。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2.罕见病人群。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统一起付线为 2 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跨省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 个百分点。(三)异地就医。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2、待遇享受。(一)普通人群。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付的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为 1.5 万元。 2.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 5 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 60%;5 万元—10 万元段,报销比例 65%;10万元—20 万元段,报销比例 75%;20 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 80%。 3.年度支付限额。一个保险年度内大病保险基金报销封顶线为 30 万元。(二)特殊人群。 1.困难人群。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实施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 50%、报销比例提高 5 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2.罕见病人群。对于国家《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第二批罕见病目录》中收录的部分罕见病病种,目前特殊治疗药品尚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罕见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有临床循证医学证据的门诊或住院合规罕见病药品费用,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单行支付。统一起付线为 2 万元,起付线以上部分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支付金额计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跨省人员罕见病待遇按照省内政策执行;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及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未转诊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20 个百分点。(三)异地就医。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的,执行参保地待遇保障政策。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省内市域外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5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5 个百分点。省外异地就医的,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已办理转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10 个百分点,非急诊或未办理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各段报销比例下降 20 个百分点。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7号
26 歙县医疗保障局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的通知》(皖政办〔2022〕6号)、《关于印发黄山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医保[2021]81号)、《关于印发黄山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2〕41号)、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 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5〕1号、《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黄医保〔2024〕51 号 救助对象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各统筹地区要合理设定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水平,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不低于3000元、10000元(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30%)确定,由省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根据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不低于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不低于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不低于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确定。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1、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给予70%—80%定额资助,对监测人口给予50%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结合国家每年公布的筹资标准确定。2、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及慢特病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9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75%,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15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限额为3万元;监测人口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为3000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为1万元,在起付标准以上,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资助参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医保部门根据当年资助参保政策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采取直接代缴资助或先征后返方式予以资助。 “一站式”结算或通过“一卡通”发放 即时结算或按月发放 0559-6519733
医疗救助:1、特定对象“一站式”结算。依托医保结算系统,将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方案嵌入其中,覆盖所有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医保经办机构零星报销的所有患者。报销时,对符合一站式结算条件的,在结算单上自动产生“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金额,参保患者无需另外申请。2、手工申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乡镇经办部门受理审核,公示后报县医保部门审批;县医保部门复核审批后,通过“一卡通”发放救助资金。
27 歙县应急管理局 应急救灾救助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受灾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灾害应急救助人均300元;旱灾救助人均60元;过渡期救助按照每人每天补助20元、救助期限3个月的标准实施;对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按照每位遇难人员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0559-6521717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群众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28 歙县应急管理局 因灾倒损住房补助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受灾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对因灾重建修缮房屋的群众给予救助:因灾倒房户重建补助户均2万元,损房户维修补助户均2000元。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0559-6521717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群众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29 歙县应急管理局 冬春救助 2017年5月3日国务院第171次常务会议 受灾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对因灾造成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给予救助:冬春生活困难补助人均90元。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紧急情况下可简化程序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实物救助,必要时可统筹使用 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实时发放 0559-6521717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群众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
30 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黄建村[2024]34号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其他脱贫户(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不低于2万元,修缮加固户不低于0.6万元。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最高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户最高补助1万元。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分类补助,重建房屋户最高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户最高补助1万元。 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进行申报。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打卡发放 0559-6521332
31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待条例》、《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到人 因战一级 因战一级 131880元/年 因战一级 131880元/年 因战一级 131880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审核、省级复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因公一级 因公一级 124164元/年 因公一级 124164元/年 因公一级 124164元/年
因病一级 因病一级 116736元/年 因病一级 116736元/年 因病一级 116736元/年
因战二级 因战二级 119340元/年 因战二级 119340元/年 因战二级 119340元/年
因公二级 因公二级 109932元/年 因公二级 109932元/年 因公二级 109932元/年
因病二级 因病二级 102852元/年 因病二级 102852元/年 因病二级 102852元/年
因战三级 因战三级 104712元/年 因战三级 104712元/年 因战三级 104712元/年
因公三级 因公三级 95688元/年 因公三级 95688元/年 因公三级 95688元/年
因病三级 因病三级 87108元/年 因病三级 87108元/年 因病三级 87108元/年
因战四级 因战四级 85824元/年 因战四级 85824元/年 因战四级 85824元/年
因公四级 因公四级 75324元/年 因公四级 75324元/年 因公四级 75324元/年
因病四级 因病四级 67284元/年 因病四级 67284元/年 因病四级 67284元/年
因战五级 因战五级 67032元/年 因战五级 67032元/年 因战五级 67032元/年
因公五级 因公五级 56988元/年 因公五级 56988元/年 因公五级 56988元/年
因病五级 因病五级 51444元/年 因病五级 51444元/年 因病五级 51444元/年
因战六级 因战六级 52368元/年 因战六级 52368元/年 因战六级 52368元/年
因公六级 因公六级 48180元/年 因公六级 48180元/年 因公六级 48180元/年
因病六级 因病六级 39564元/年 因病六级 39564元/年 因病六级 39564元/年
因战七级 因战七级 39084元/年 因战七级 39084元/年 因战七级 39084元/年
因公七级 因公七级 33996元/年 因公七级 33996元/年 因公七级 33996元/年
因战八级 因战八级 24672元/年 因战八级 24672元/年 因战八级 24672元/年
因公八级 因公八级 21960元/年 因公八级 21960元/年 因公八级 21960元/年
因战九级 因战九级 20484元/年 因战九级 20484元/年 因战九级 20484元/年
因公九级 因公九级 16008元/年 因公九级 16008元/年 因公九级 16008元/年
因战十级 因战十级 14400元/年 因战十级 14400元/年 因战十级 14400元/年
因公十级 因公十级 11964元/年 因公十级 11964元/年 因公十级 11964元/年
32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到人 烈士遗属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烈士遗属 41856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因公牺牲 因公牺牲 34956元/年 因公牺牲 34956元/年 因公牺牲 34956元/年
遗属 遗属 遗属 遗属
病故军人 病故军人 31968元/年 病故军人 31968元/年 病故军人 31968元/年
遗属 遗属 遗属 遗属
33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在乡老复员军人,到人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5221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5221元/年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 25221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解放时期 解放时期 25401元/年 解放时期 25401元/年 解放时期 25401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5221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5221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25221元/年
34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到人 9888元/年 9888元/年 9888元/年 9888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市级复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35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到人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补助720元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36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补助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10644元/年 10644元/年 10644元/年 10644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37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老年子女(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老年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到人 8772元/年 8772元/年 8772元/年 8772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按月发放 0559-6525278
38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关于做好老党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6〕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到人 抗日战争 抗日战争 11976元/年 抗日战争 11976元/年 抗日战争 11976元/年 个人申请、县级受理审核审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每年春节和“七一”分两次发放 0559-6525278
时期入党 时期入党 时期入党 时期入党
解放战争 解放战争 10824元/年 解放战争 10824元/年 解放战争 10824元/年
时期入党 时期入党 时期入党 时期入党
已享受 已享受 600元/年 已享受 600元/年 已享受 600元/年
抚恤补助 抚恤补助 抚恤补助 抚恤补助
39 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优函〔2014〕288号 义务兵家庭,到户 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 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 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 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行城乡统一。 征兵部门提供征集情况,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或直接打卡到个人 按年发放 0559-6525278
40 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工代赈劳务报酬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通过财政惠民惠农补贴“一卡通”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代赈 (2023) 350号)。 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务工群众。 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县级发改部门审核。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原则上按月发放。 6512729
41 歙县林业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892号))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 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00元 每亩退耕地现金补助100元 乡镇林业站验收,核实面积,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 0559-6512866
42 歙县林业局 天然林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签订天然商品林停伐协议、管护协议的林权权利人 2024年每亩16元 2024年每亩16元 乡镇林业站验收,核实面积,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 0559-6511026 根据当年资金指标额与实际面积确定具体标准
43 歙县林业局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提高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517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1008号)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 2024年国家级公益林每亩18元 2024年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每亩3元; 2024年非国有公益林每亩1元 2024年非国有公益林每亩1元 乡镇林业站验收,核实面积,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 0559-6510049 国家标准和省级标准中由县级各提取0.25元/亩统筹用于公益林公共管护。县级标准3元/亩是提标部分,由省市县各承担1元/亩
2024年非国有省级公益林每亩19元;
2024年非国有公益林奖补每亩1元
44 歙县林业局 生态护林员补助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法〔2020〕2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0〕892号)) 符合补助条件的护林员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县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根据国家拨付的资金总额和我县选聘落实的生态护林员总人数,2020年人均不超过8000元 乡镇考核,林业站列出农户发放清册报乡镇审核并公示,报县林业局及财政局审核,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季 0559-6512870 我县实际发放到人7700元/年,另300元用于人身意外险及装备等
45 歙县移民安置事业发展中心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2006﹞17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移民〔2008〕113号)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到人 每人每年600元 每人每年600元 个人申请,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为扶持对象,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年度发放 0559-6512795
46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财政局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资金文件未下达 实际种粮农民(到户) 补贴标准:待全县面积摸底汇总后,由上级资金除以全县总面积得出亩补贴标准 村镇摸底面积报县,县级按照乡镇上报的面积汇总数计算补贴标准并下达资金指标,乡镇按照指标数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并通过一卡通发放。 农户从一卡通发放,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根据上级文件具体安排 粮油种子站
0559-6534711
47 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财政局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1286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标准63.68元/亩 村镇摸底面积报县,县级按照乡镇上报的面积汇总数计算补贴标准并下达资金指标,乡镇按照指标数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并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5月30日前 粮油种子站
0559-6534711
48 歙县农业农村局 稻谷补贴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目标价格补贴(稻谷)预算的通知 皖财农(2024)1111号 实际种稻者 县级亩均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水稻实际种植面积测算确定 村镇摸底面积报县,县级按照乡镇上报的面积汇总数计算补贴标准并下达资金指标,乡镇按照指标数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并农户通过一卡通发放,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给实际种稻者。 农户从一卡通发放,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预计8月底前 粮油种子站
0559-6534711
49 歙县农业农村局 耕地轮作试点补贴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稻—油轮作种植主体 150元/亩 依照资金和实施面积计算补贴标准,最高150元/亩 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乡(镇)验收,核定奖补金额,公示,发放补贴。 直接补贴到种植主体,农户通过一卡通发放 1-2月 粮油种子站
0559-6534711
50 歙县农业农村局 扩种油菜补贴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4年安徽省耕地轮作、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油菜扩种种植主体 150元/亩 依照资金和实施面积计算补贴标准,最高150元/亩 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乡(镇)验收,核定奖补金额,公示,发放补贴。 直接补贴到种植主体 1-2月 粮油种子站
0559-6534711
51 歙县农业农村局 春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经费 皖农财〔2012〕16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 不低于100元/月 不低于100元/月 不低于100元/月 春秋防结束,乡镇对村级动物防疫员或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考核,造册、公示、上报,县级审核 公示,拨付。 村级动物防疫员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直接拨付社会化服务组织。 每年6月、12月发放 畜牧水产站0559-6537185 一年不低于3600元/人的标准发放
52 歙县农业农村局 牲畜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病死猪、牛无害化处理)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皖农办〔2024〕153号) 畜禽养殖场(户) 1、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生猪体长45厘米或7公斤以上补助80元/头,其中省级以上按照65元/头补助,体长45厘米以下或7公斤以下补助50元/头,其中省级以上按照40元/头补助;养殖户自行处理病死畜禽补助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1、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生猪体长45厘米或7公斤以上补助80元/头,其中省级以上按照65元/头补助,体长45厘米以下或7公斤以下补助50元/头,其中省级以上按照40元/头补助;养殖户自行处理病死畜禽补助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生猪体长45厘米或7公斤以上按照15元/头补助,体长45厘米以下或7公斤以下按照10元/头补助;病死牛补助按照100元/头补助,养殖户自行处理病死畜禽补助标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规模养殖户通过“至为无害化”APP线上申报,线上提交收集、处理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养殖场(户)病死畜禽处理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系统”数据为依据,统计汇总年度补助经费。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中央、省级补贴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发放。 畜牧水产站0559-6537185
2、病死牛补助按照300元/头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补助按照200元/头补助,养殖户自行处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2、病死牛补助按照300元/头补助,其中省级以上补助按照200元/头补助,养殖户自行处理按照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补助标准的70%予以核定。
53 歙县农业农村局 产业帮扶项目衔接补助资金 农产〔2025〕16号《歙县2025年特色种养业提升行动到户项目实施意见》 符合奖补要求的农村脱贫户、监测户 县级根据当年实施意见确定发放标准(详见农产〔2025〕16号附件1) 申请、验收、审核、公示、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6月至10月 产业化股
0559-6537706
54 歙县农业农村局 烟叶补贴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歙县烟叶生产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歙政办秘〔2023〕10号) 实际烟叶种植户 补贴标准:县财政每年按烟叶税实际入库地方收入总额的50%设立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60%直接补助给当年烟叶生产户 依据黄山烟叶站当年烟农交售税收信息,县级计算补贴标准,乡镇按照实际情况造册、公示、上报,经县级审核后通过一卡通发放。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6月底前 种植业股
0559-6537086
55 歙县农业农村局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1.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二)项:大力实施“雨露计划”,对贫困家庭子女在中、高等职业院校就读的实施资金补助。 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以下同)、高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 县级根据国家标准每生每年3000元 1、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的春(秋)季贫困学生信息作为发放“雨露计划”补助的依据,通过系统导出本地区春(秋)季贫困学生名册,逐人审核校正,留存校正后名册并签字确认,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春季、秋季开学后(上下半年)各一次 帮扶股
2.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雨露计划作为专项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引导和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是培养技能型人才、促进稳定就业、实现脱贫致富的治本之举,是提高贫困人口素质,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 2、对于符合补助条件但不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贫困学生名册中的贫困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基本程序。由贫困家庭子女或委托该户家庭成员、帮扶联系人填写“××县(市、区)××年春(秋)季‘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申请表”、提供“学籍证明”,经村(居)委会、乡(镇)政府、县级扶贫部门逐级审核申请对象贫困资格及学籍在校在读信息后,公示拟补助对象,无异议后发放补助。 0559-6512669
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56 歙县农业农村局 秸秆综合利用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省财政 符合奖补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 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的30%补助 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乡(镇)验收,核定奖补金额,公示,发放补贴。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12月30日前 生态保护站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5〕141 号) 0559-6537063
57 歙县农业农村局 地膜科学使用回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1286 号) 加厚高强度地膜应用对象 县级根据省级标准30元/亩 主体申报,乡(镇)初审,县乡(镇)验收,核定奖补金额,公示,发放补贴。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发放 2026年6月30日前 生态保护站
0559-6537063
58 歙县县委组织部 村干部报酬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7号); 任期内村“两委”干部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合理确定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 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标准确定,村“两委”其他成员报酬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村“两委”正职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标准确定,有条件的乡镇可按照全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标准(不含层级管理待遇)发放“一肩挑”的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 经村“两委”换届选举产生村“两委”干部,组织、社会工作、民政等部门定期审核,县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按月发放 县委组织部0559-6515808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皖组发〔2017〕3号); 村“两委”其他成员基本报酬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60%标准确定,有条件的乡镇可按照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倍的60%标准发放村“两委”其他干部基本报酬。
黄山市委组织部、黄山市民政局、黄山市财政局、黄山市人社局、黄山市农委《黄山市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黄组字〔2015〕13号);
《关于歙县村干部待遇和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歙办发〔2017〕19号);
《关于党建带群建促乡村振兴满天星的实施方案》(歙办发〔2022〕3号);
《歙县2022-2026年乡镇和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歙政秘〔202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