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需救灾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在一般情况下,对灾情发生后地方政府未先安排资金的市、县(市、区),省及省以上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在紧急情况下,省财政可根据市、县(市、区)申请,按核定灾情和补助标准,先行拨付部分应急资金。市、县级政府应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补助资金;省财政在每年年底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时,将当年市、县政府落实救灾资金情况作为一项分配因素考虑,按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对基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