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放标准: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97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省规划一般小(二)型病险水库,省级每座补助资金50万元,市级财政采用“以奖代补”方式对完工验收的水库每座补助2万元,其余由县财政配套。
(2)、小型泵站更新改造:省级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2000元,县财政平均每千瓦补助1000元。
(3)、小型水闸加固和新建:加固小(二)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5万元,县财政平均每座配套2.5万元;新建小(二)型水闸省级财政平均每座补助15万元,县财政平均每座配套17.5万元;规模以下工程整合涉水项目,纳入项目建设补助,财政不承担补助资金。
(4)、塘坝清淤扩挖: ①5-10万立方米的(不含10万立米),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4.5万元,县财政平均每口补助3万元;②1-5万立方米的(不含5万立米),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万元,县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万元;③0.5~1万立方米的(不含1万立米),省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5万元,县财政平均每口补助2.375万元;④0.5万立方米以下的,纳入市县财政补助。县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3万元,市级财政平均每口补助0.1万元。
(5)、农村河沟清淤整治:重点河沟(控制面积10~5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10万元,县财政平均每条补助2.5万元;一般河沟(控制面积1~10平方公里),省级财政平均每条补助5万元。
(6)、末级渠系系统改造:纳入项目建设补助及县自筹,全省综合平均每亩投资300万元,县财政平均每亩补助150元。
发放形式:项目乡镇要实行小型水利工程资金专账核算,施工单位凭发票到乡镇报账。县财政奖补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分期付款,即以乡镇为单位,工程开工后预拨付工程款的1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70 %,办理工程决算经审计后付至工程款的90%,余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正常运行一年后,由项目乡镇组织全面的复检工作,无建设质量等问题后一次付清。施工方在这一年的维护期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有维护职责。奖补资金支付要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奖补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项目施工单位。

皖公网安备 3410210200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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