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对符合政策的且女方年满49周岁后,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给予3240元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年给予4080元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