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发放标准与形式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低保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增强价格临时补贴对物价变动的敏感度。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5%-35%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5%-45%确定。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实现城乡低保标准按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比例逐步趋于统一。
每年6月底之前,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从当年7月开始按公布的新标准实行。低保标准调整后,县、乡镇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镇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以下简称低保专户),并相应增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规定,对各项来源的低保资金收入和支出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低保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
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预算批复文件,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拨的低保资金及时划入低保专户,社会捐赠的低保资金也要全部转入低保专户。低保专户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
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按季发放。
(一)民政局按季向财政局提供经审核无误的低保资金发放清册。
(二)财政局收到低保资金发放清册后,提供金融机构一份,留存一份,同时将低保资金拨付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统一制作专用存折,实行“一户一折”。专用存折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到低保对象,不得代领代发。
金融机构根据财政局提供的清册,在收到低保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低保对象的专用存折,并书面通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将低保资金发放情况予以公布并及时通知到低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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